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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08月27日 13:46 来源:南昌日报 参与互动(0)

  江西省是全国12个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省份之一。据统计,1998年至2012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15.5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5亿元。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防治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增强编制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为方便公众知晓,《条例》还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建立完善预警信息系统

  强化预防措施,提高预防能力,是地质灾害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为此,《条例》从 五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预防。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精确度与时效性。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工程治理或者转移避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禁止在山区、丘陵区的部分地段削坡建房。

  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

  《条例》就“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设一章,作出了创设性的具体规定,如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愿搬迁、政府主管、整体搬迁的原则,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编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听取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意见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等。

  此外,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见习记者 唐松 记者 葛静)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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