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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科员向精神病院捐贪污款 被判刑7年

2013年09月02日 10:3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通州区张家湾镇民政科原工作人员黄海荣,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民政事业费24万余元。得知被查后,她将4.7万余元赃款匿名捐给精神病院。记者昨天获悉,黄海荣已被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年44岁的黄海荣是大学文化,1993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她在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负责经费发放、账目管理和数据统计上报等。2012年6月,黄海荣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

    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黄海荣在担任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发放优抚、低保等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通州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王乃平,将通州区民政局向张家湾镇政府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类民政事业费共计21万余元,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将上述钱款予以单独或伙同王乃平共同侵吞。

    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间,黄海荣伙同原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科长马占武,将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优抚人员过节费等民政事业费共计3万余元,分别转入马占武掌握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予以侵吞。

    2012年5月,黄海荣在得知通州民政系统多名工作人员被查处后,赶紧委托他人匿名捐出4.7万余元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对于其他的钱,黄海荣称一部分钱送给了王乃平,有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部分取出放在家里。

    一审法院认定黄海荣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黄海荣上诉,认为她捐赠出去的4.7万余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原判量刑过重。

    市二中院认为,黄海荣将贪污的公款捐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该行为不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链接

    通州民政系统多人涉贪被查

    据悉,黄海荣案涉及的马占武、王乃平均被另案处理。其中,王乃平已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此外,通州民政系统还有多人因贪腐被查。

    王乃平现年56岁,中专文化,自1999年5月开始在通州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主管优抚登记、统计报表、身份审定等工作。因涉嫌贪污罪,她于2012年3月7日被羁押。

    法院查明,除了和黄海荣“合作”,王乃平还伙同通州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街政科科长王丽艳及街政科工作人员王环、通州区永顺镇政府民政科工作人员刘海军、通州区梨园镇政府民政科科长刘晓军、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政府民政科科长张立红等人,利用王乃平负责申请、下拨在职革命残疾人员抚恤金等的便利,虚报优抚人员人数,多拨优抚资金,并采取伪造签名等方式贪污钱款。

    一审法院认定,从2005年到2012年,王乃平伙同他人总计贪污48万余元,后进行私分。法院认为,王乃平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乃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犯罪记录,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他涉案人员则均被另案处理。(记者裴晓兰)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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