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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劝架不成反将人打伤 检察官促双方刑事和解

2013年09月02日 13:29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好心劝架却遭人误解,男子挨打后心有不甘,将他人打伤。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对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1月,嫌疑人高某的同事马某,与被害人李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高某好心劝架,李某却误以为其是来“拉偏手”的,情急之下打了高某几拳。高某无辜挨打,十分生气,一拳打在李某面部,造成其左眼受轻伤。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阅案卷材料,对嫌疑人讯问并听取其意见后,认为嫌疑人年龄较小,属偶犯、初犯,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高某由衷向被害人表达歉意并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据此,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建律师解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三类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无论哪一种不起诉决定,都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法律效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

  高某情形符合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形主要是:(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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