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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柜台窗口白捡一万元 面对录像就是不认账

2013年09月02日 13:50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一马虎男子将一万元遗忘在银行柜台上,被后面的人捡走。失主拿着监控录像打官司,可两个捡钱的人推说录像上的人不是自己。这可怎么办?法官想了个计策:叫来这两人的亲友,辨认监控里的捡钱者是谁。

  两个捡便宜的人,最终现了原形。近日,合川区法院让失主拿回了钱。

  糊涂遗落一万元

  去年6月5日,家住合川区的谭某急着用钱,便到一家银行柜台取了三万元。可是,回家后他发现少了一万元,仔细回想后,发现是自己疏忽大意将钱遗忘在柜台上。

  谭某和银行交涉后,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从录像上看到,这一万元被遗落在柜台窗口,被后来取钱的张某、姚某拿走了。

  经过多方查询,谭某终于找到了张某、姚某,但是两人都矢口否认拿了钱。谭某报警,由于金额较少,警方无法立案。

  录像前也不认账

  今年初,谭某以张某、姚某犯侵占罪,向合川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官认真审查了谭某提供的银行监控录像,并当庭播放,但被告张某、姚某都否认监控录像中的人就是自己,谭某也没有其他证据来充分证明监控录像中的人就是张、姚二人。

  谭某一筹莫展。承办法官冥思苦想,终于想到了一个妙招,让张某、姚某提供近亲属的联系方式,并通知他们到法院,对监控录像中的人进行辨认。

  经确认,监控录像中的两人正是两名被告。

  张某、姚某只得承认拿走了谭某的钱,据为己有。

  法官耐心地对双方做工作。近日,张、姚二人最终退还1万元,谭某撤回控诉,历经一年的矛盾纠纷完美收场。

  拿走他人钱财小心犯罪

  合川区法院的承办法官称,拿走他人钱财的张某和姚某,如果拒不退款,根据新《刑法》第270条,将构成侵占罪。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称,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所指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遗忘物,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在这种情况下,拾到者应当将钱或物交给银行或者警方处理。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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