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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警面撞死人 法律尊严何在

2013年09月02日 17: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当交警面撞死人,需要的不只是对当事人的严惩,更有对法律尊严的修复。

  8月27日晚,深圳发生一宗离奇案件。在交警对一宗两车擦碰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一方车主付某不服交警认定,在倒车时将对方车主的妻子当场撞死。经过深圳警方联合调查组意见,初步认为肇事者付某涉嫌故意杀人,交辖区派出所办理刑拘。

  一起普通的交通擦碰事故,竟然演绎成为一宗1死1伤的命案。肇事者付某当着交警的面撞死对方,这不仅是对交警权威的肆意侵犯,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决不能姑息迁就。

  法治社会,一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交警认为付某在外侧超车拐弯,对擦碰事故负全责,就是根据现场双方车辆轨迹以及司机描述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付某对现场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服,也应走法律渠道提出申诉复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即使到了民事诉讼环节,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然而,肇事者付某完全无视法律法规,兀自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发泄不满,这是何等的狂妄和嚣张。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付某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他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不过,这起事件并非个例,其背后的社会问题更值得关注。

  最近,戾气成为舆论焦点。在北京,仅仅因为停车时与推婴儿车的母亲发生争执,男子韩某竟然抱起2岁的婴儿狠狠地摔在地上,致使其抢救无效死亡;在兰州,一男子在公交车站站台处当众撒尿,就被五男一女当街群殴致死……一时间,似乎每个人都是一个炸药桶,随时可能沾火就着。滋生戾气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浮躁的社会心态等等,但一个重要因素是对法律的无视。

  应该说,在普法进入第六个五年计划的今天,绝大多数公民对于法律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一些人无视法律,不是简单的“无知者无畏”,而是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再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基石。这在无形中形成某种错误的暗示,法律只是制定给无权无势者遵守的,那些既得利益者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今年6月10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一小学校长为母亲送葬,运送礼炮的皮卡车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死5伤。面对受害者家属,校长连个道歉都没有,甚至叫嚣“有后台,随便告”。

  “当交警面撞死人”,需要的不只是对当事人的严惩,更有对法律尊严的修复。只有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公平公正,让公众像敬畏头顶的星空一样敬畏法律,才能关上戾气的阀门,避免不应有的悲剧。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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