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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缘何“不给力”

2013年09月02日 17: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研认为,资源环境案件数量少,与相关纠纷数量不成正比,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环境立法对司法、行政执法的供给不足。一方面,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对于司法、执法的保障十分有限,导致环境司法、执法的功能发挥不足。在环境刑事责任立法中一些罪名被限定在过窄的范围,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对环境犯罪所导致的损失计算适用什么标准、如何计算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资源环境司法、行政执法环境不佳。一些地区长期以来推行粗放型的“唯经济增长”模式,不符合“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博弈中,环境保护经常是被牺牲的对象。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追究环境污染的责任往往被人们忽略。

  再次,环保执法部门存在对环保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执法乏力的问题,让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从而造成因行政执法失效而导致司法无用武之地的局面。

  面对这一现状,针对如何解决环境纠纷涉讼比例小,切实提高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常州中院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环保立法。刑事立法方面,要准确界定环境犯罪,尽快新增非法取水罪、破坏水工程和水文设施罪、故意浪费水资源罪等罪名。同时建议调整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增加排污企业的说明责任。行政立法方面,建议增加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和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对限期治理不达标的污染企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民事立法方面,建议适时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损失大小的计算法定化。同时建议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包括起诉、证据规则、责任承担及诉讼利益归属方面的制度。

  二是优化环境保护的司法、执法环境。加强环境法制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环境法和环境保护观念,提高整个社会的环境意识。鼓励各类环保组织做大做好,增强其代表公民或公众提起环境诉讼保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拨款或者向公众捐款的方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为有困难的原告方提供资金帮助,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检察和司法联动机制的作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刑事案件移送意识,加强内部督察,杜绝“以罚代刑”的发生;公安部门要切实增强刑事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资源环境的职务犯罪特别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查处力度,制止少数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不严的现象;司法机关要坚持“零容忍”,快捕、快诉、快判,依法从严惩处。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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