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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打击行贿犯罪的底线不能失守

2013年09月04日 09:4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要从长计议,严密法网,从立法、司法、党纪、政纪和社会防范上多管齐下治理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上述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9月2日,记者通过查阅公开报道、相关网站公开信息及电话等发现,上述10人已淡出公众视线,有的仍因此案接受调查,有的已调离原单位,有的还被牵扯到其他刑事案件中。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往往是有行贿才会有受贿,甚至有时是行贿推动了受贿,因此,司法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当严厉打击行贿犯罪。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再次重申要严厉惩处行贿犯罪。然而,遗憾的是,现实往往是有关部门对于行贿犯罪的底线不断退守。

  首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在现实中,除了一些重特大案件外,鲜见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田学仁案中,向他行贿的10人目前没有一人因为涉嫌行贿罪而被移送法院审判,行贿罪很多时候仅仅是作为威慑行贿人的道具,实际中很少真正被使用。

  对诸多行贿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已经是法律底线的后撤,但现实中,对行贿罪的底线退步还不仅于此。在诸多案件中,行贿人不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保留公职,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不作处理,官居原位,让人唏嘘不已。比如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银行某分行行长姚某某请托,为其提拔吉林银行行长助理提供帮助,收受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如今,姚某某仍为该行行长助理。

  而且,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因为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放弃对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并没有受到法院的刑事制裁,因此,他们的“大名”也就不会登上“行贿人黑名单”。由此一来,法律底线的退守,导致社会底线的退守,那些有行贿劣迹但并没有受到刑事制裁的行贿人,不但与牢房绝缘,而且照样参加招投标,照样在官场升迁,甚至照样通过行贿来获取非法利益,这让遵纪守法的公民情何以堪?

  因此,国家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要从长计议,严密法网,从立法、司法、党纪、政纪和社会防范上多管齐下治理。立法上,可以设立“污点证人”制度,通过“辩诉交易”来获得行贿人主动交待,豁免一部分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上,要重视对行贿人的查处和定罪量刑。在党纪、政纪层面,也要对行贿人加大处罚力度。还要对有行贿劣迹的人及时收录进“行贿人黑名单”,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杨涛)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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