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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鉴定藏猫腻 两次鉴定相差达7万

2013年09月04日 10:4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张先生自行委托鉴定车辆损失为24万多元。按保险合同约定,车主应当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定损,保险公司遂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该车车损只有17万多元。

  同一宗交通事故,两次鉴定竟相差7万元之多,主审法官表示此案折射出目前车损鉴定市场存在的价格乱象,建议保险合同上应明确约定车损鉴定的方式及违约后果,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发生车祸自行找人定车损

  去年11月22日,40岁出头的惠州市民张先生开着一辆轿车在东莞市厚街镇某路段上行驶,与公路上的临时隔离带碰撞,导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事后调查,在车祸发生前,张先生已为其爱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限额45.96万元。保险单特别约定,指定维修厂为惠州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但没有约定车方到其他维修厂维修车辆的违约责任及后果。合同还约定,车辆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国家机关指定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去年12月20日,张先生单方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该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4万多元,评估费9000多元。

  因与保险公司在赔偿问题上谈不拢,今年3月,张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多元,其中包括车辆维修费24万多元、评估费9000多元、吊拖费500元。

  法院二次鉴定去猫腻

  保险公司方面对车辆维修费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明显过高,而且张先生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定损。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第二次鉴定意见的车辆损失价为17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定点维修厂,但没有约定车方不去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而合同写明符合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也就是说,虽然张先生没有到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车车损的第一次鉴定是张先生单方委托,没有会同保险公司检验,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7万多元给张先生,驳回了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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