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将儿子婚房出租遇房客猝死 向公司索赔30万
据劳动报报道,将儿子的婚房出租给公司当员工宿舍,哪成想,房客竟猝死在房间里,如此不吉利的事让房东老梁很不满,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昨天,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2年1月,老梁将自己在静安区新闸路两套房屋出租给嘉特纳幕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特纳公司),租期一年,到2013年1月31日止。因为是将儿子的婚房出租,所以老梁对租客的要求高,也很挑剔,而嘉特纳公司称,租老梁的房子是由公司三位经理居住,老梁对此表示满意,并签订了租房合同。但为保险起见,老梁在租赁合同中写明,房屋不能超过三人居住使用,并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承租方要明确实际居住的三名员工姓名,并提交身份材料,嘉特纳公司提供了实际居住的陈某、郑某、李某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但是,在2012年8月21日,老梁突然得知该公司安排了其他人入住,并在租赁房内猝死。老梁和其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嘉特纳公司安排的居住者超出了合同限定人员范围,并在房中死亡,按照我国社会的风俗习惯,此房屋使用受到了严重影响,并直接产生了房屋价值的实际贬损,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嘉特纳公司是否存在违约、三位租客是否是特定三人、租客死亡是否造成了房屋价值贬损等主要争议进行了辩论,被告律师认为合同中并未规定只能由陈某等三位初始租住人居住,而租客的死亡与房屋价值贬损之间也无关联。
经过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同意庭后调节,若调节不成功,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