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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至35岁人员再犯罪现象突出 一半为侵财

2013年09月04日 16:0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再犯罪以男性为主,极少有女性。”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说。18岁至35岁的人员再犯罪现象突出,并呈现出再犯罪随年龄增长而减少的规律。2011年至2013年上半年,利州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163名再犯罪人员,分别是60人、59人和44人,再犯罪人员分别占当年受案总人数的10.5%、6.7%和11.2%,女性只有3人。其中,再犯罪人员构成累犯的分别占63.3%、55.9%和47.73%,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分别占8.3%、5%和20.5%,在缓刑考验期后再犯罪的分别占5%、5.1%和15.9%。

  办案人员介绍了再犯罪特点:再犯罪罪名相对集中,犯罪罪名居前的分别是盗窃、贩毒、诈骗、抢劫和合同诈骗,经济原因是再犯罪的主要诱因,再犯罪案件中侵财类犯罪比例超过50%;再犯罪中再犯同罪现象突出,2011年再犯罪与前罪罪名相同的有28人,2012年有32人,今年上半年有21人;团伙作案现象严重,2011年共同犯罪有27人,2012年有32人,今年上半年有23人;暴力型犯罪居高不下,在163名再犯罪人员中,49人属暴力型犯罪(占总人数30.1%);受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刑罚惩处后又再犯新罪的累犯情况比较严重,2011年有15人,2012年有14人,今年上半年有7人。在累犯中,最为典型的是陈伟“四盗一抢”案。现年39岁的陈伟曾因4次犯盗窃罪、1次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四个月,而陈伟17岁时因犯抢劫罪首次入狱,即其18岁成年后在外界的生活时间只有两年多(服刑期间有减刑)。

  从再犯罪时间周期来看,再犯罪的可能性随犯罪人员回归社会时间的延长呈下降态势。再犯罪的高峰为回归社会或被判处缓刑后的一年内,2011年有13人,2012年有15人,今年上半年有16人。再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后,被判处缓刑五年内再犯罪的分别为46人(占76.7%)、45人(占76.3%)和32人(占72.7%),是次高峰;五年后再犯罪的分别为15人(占25%)、16人(占27.5%)、8人(占18.2%),再犯罪的可能性逐步降低。

  办案人员介绍,再犯罪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再犯罪人员文化水平低,绝大多数为初中以下,大专以上仅有3人。二是职业的有无、稳定与否与再犯罪的可能性之间具有明显的关系。在再犯罪人员犯罪前的职业状况分布中,前三位是无业者、农民、散工或临时工。三是从社会和家庭角度看,再犯罪人员的自我抑制力弱、家庭关爱缺失、安置帮教不到位是导致再犯罪的社会原因。如在抢劫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严某,自小生长在单亲家庭,由母亲扶养长大,母亲因未能给其一个完整的家庭而非常溺爱。严某第一次犯罪后,母亲不仅不对其严加管教,反而认为自己以前管教太多,让孩子产生了叛逆心理,于是愈加纵容,导致儿子因言语不和将他人刺成重伤。

  办案人员建议,防范再犯罪现象要适当调整刑事司法中的累犯制度。在现有特殊累犯制度的基础上,将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明确纳入特殊累犯范围;对于一般累犯的构成,除现行规定的前罪、后罪的犯罪性质、犯罪主观方面和前罪的刑罚处罚程度等条件外,用再犯罪次数代替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将累犯的处罚分为加重和从重两个档次,针对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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