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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辩护律师是“利己型裸奔”

2013年09月04日 16:1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去年夏天,我带学生到英国访问时参观了考文垂博物馆,馆员介绍了《马背上的Godiva夫人》这幅名画。该画描绘的是:统治者Leofric伯爵为筹集军费,决定向考文垂市民征收重税,善良的伯爵夫人Godiva向丈夫请求减税,伯爵说若夫人裸体围城走一圈他就同意。第二天,夫人果真做到,伯爵最终放弃征税。有人小声说“伯爵夫人是在裸奔”。我说:“她是为公众利益裸奔,是利他型裸奔!”相对而言,裸奔多为利己型。尤其是现代社会,裸奔甚至变为吸人眼球的极端行为。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角色在公众看来犹如裸奔,公众往往不理解,为什么辩护律师愿意为坏人辩护。当年,辛普森辩护律师团首席辩护律师考克兰撰文为辩护律师声辩,针对公众的尖锐问题:“你们怎么会为那些人渣辩护呢?”考克兰坚定地指出:辩护律师的角色要求他们要挺身而出和被告人站在一起,为维护被告人利益而战。美国刑事辩护律师秉承“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之原则,声称:“我们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在我的委托人及国家之间,我宁肯选择背叛我的祖国。”当然,这是公众所难以理解的,在他们看来,上述行为不啻为裸奔行为。

  有个典型案件:1973年,罗伯特被指控谋杀菲力普并埋尸于树下,美国两名律师为嫌疑犯罗伯特辩护。罗伯特向律师承认他除了杀害菲力普之外,还杀害了另外两名女性并抛尸。两名律师在罗伯特指认地点找到相关证据确认两起谋杀案。受害者之一的父亲请求两位律师告知其女儿失踪情况时,两名律师仍不置可否。罗伯特最终在法庭上证实了这两件未提起指控的谋杀后,这两名律师才公开承认他们早已知道该情况并知道抛尸地点。这就是美国律师界著名的“快乐湖尸案”。公众唾骂律师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他们甚至受到过死亡威胁。然而,两名律师的上述行为是符合律师职业规范的做法,因为律师负有对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律师必须保护委托人利益,律师披露相关信息将违反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总之,在公众看来近乎无耻的“裸奔”行为,实际上是符合委托人利益的利他行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辩护律师的职业行为完全出于一己之私,既不符合律师职业伦理,也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种行为应当归类于“利己型裸奔”。8月29日,李某等涉嫌强奸案在海淀区法院审理结束。李某母亲梦鸽指出,被告人魏某的律师曾向自己争取为李某辩护,因未如愿而报复。30日晚,梦鸽曝光来自这位律师的数条短信,其中一条写道:“我一直想找一个影响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可你没有看中我……”这位律师此前已告诉新浪娱乐确实对梦鸽提到,想为李某辩护,既有挑战性,又可以宣传自己。公众对于律师行为极为鄙视,这是赤裸裸的利己型裸奔。

  应当看到,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存在冲突,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热忱辩护的行为在许多公众看来是难以接受的,这种甘为“魔鬼代言人”的行为宛如不顾脸面的裸奔。但是,在法律人看来,利己型裸奔与利他型裸奔有天壤之别,望刑事辩护律师明鉴。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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