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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辩护律师作用排除非法证据

2013年09月04日 16:1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纵观各刑事诉讼环节,从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发现非法证据的概率及排除的几率角度考虑,审查起诉环节无疑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最佳诉讼阶段。而辩护律师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如何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完善的联系沟通机制,对于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与规范执法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机制,保障律师阅卷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对辩护律师的接待职责。但个别检察人员顾虑律师介入会置自己于被动不利的地位,不愿让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对此,检察人员应转变观念,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角度,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公诉部门可采取预先审查侦查案件材料的办法,促使侦查部门对瑕疵证据进行完善,能补强的补强,不能补强的坚决排除。对辩护律师借阅、复制卷宗材料的请求应及时答复,同时建立律师阅卷接待保障机制,积极开展律师阅卷预约接待活动,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确定专岗专人接待,并提供必要的查询、打印等方面的帮助,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

  转变观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充分维护辩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但个别检察人员认为审查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公诉部门自行审查并在侦查机关配合下,完全有能力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种看法忽视了辩护权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办理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此,检察人员要改变偏重指控犯罪的传统公诉观念,借助辩护律师的力量,查找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发现并排除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通过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及时发现侦查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现象的发生。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听取其意见的要求,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应在案管部门联系沟通下,及时安排当面认真听取并记录,形成书面文件入卷。对于发现的非法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且能够充分证明该证据确实属于非法证据,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可能性的,应依法予以排除,积极运用其他合法证据完成指控犯罪的任务。

  接受申请,依法审核并排除非法证据。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准确判定非法证据进而提出排除申请,还是提出初步证据以证明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都需要高超的法律技巧和专业素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以及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位置,一般很难有效主张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优势。检察机关通过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其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能够提高发现非法证据的几率,增强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客观上能够起到促进侦查行为合法化、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取证、避免非法证据不当产生的作用。

  因此,公诉部门应尊重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依法严格审核,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排除;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属于明显违法或情节严重,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解释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依照《规则》予以排除。对经审查,达不到非法证据标准的,要及时向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作出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

  (作者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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