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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薄熙来案:证据是核心 消除口供主义影响

2013年09月04日 17:02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 陆爱红

  8月26日,备受国内外关注的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庭审结束。薄熙来案件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问题,尤其是证据方面的问题,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就相关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

  证据是整个薄案的基石和核心

  记者:都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有什么地位?

  樊崇义:证据的地位是个很关键的问题。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打官司”确实是“打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都是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作为基本原则,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公检法三家后来作出的司法解释,都把证据摆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贯彻的就是证据裁判原则,法庭裁判的形成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薄熙来案件也是这样,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虽然被告人又“翻供”了,但最后判案还是要依靠证人证言、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等各类证据。一句话,证据是整个薄案的基石和核心。

  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不能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看待薄熙来的“翻供”行为?

  樊崇义:“翻供”其实是一个非常正常的情况。这可以从两方面理解。第一,从诉讼规律上讲,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会有一个思想斗争的过程,一个反复权衡的过程。反映在口供上,就是口供的不断反复。第二,在法庭上让被告人充分陈述,我认为这是贯彻刑事诉讼法,维护被告人辩解、辩护权利的表现。“翻供”是可以的,但最后判案的标准还是看证据。所以,对于薄熙来“翻供”,我们也不必大惊小怪。

  记者:薄熙来及其辩护人认为,在审查期间,薄熙来的自书材料是违心和不真实的,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您怎么看?

  樊崇义:这里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薄熙来自己也说,“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人有素养”,可见并不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形,根据我国2012年刑诉法第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5条,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薄熙来案庭审反映了司法民主的进步

  记者: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进行了对抗性质证。法庭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发言申请均给予了许可,保证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时间发表意见。您对此次质证程序有何评价?

  樊崇义: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这次法庭质证,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把自己想要讲的话都讲出来,我认为这是我国实施新刑诉法带来的一个历史性进步,是对质证规则的充分贯彻。

  质证规则实际上1996年刑诉法已经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贯彻得不好,而这次庭审我们认为贯彻得很充分,对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言,审判长掌握得都很好,并没有采取压制或者打断的做法。法庭对辩方辩护权的保护更是不折不扣的,连薄熙来本人都表示,这样的庭审使他 “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这反映了司法民主的进步,也反映了新刑诉法的新趋向。案件就是通过对抗才能越辩越明,既充分发言,又充分对抗,这才是抗辩制。薄熙来案件的这种庭审模式是法官居中、控辩平等的模式,是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追求的一种先进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作为专业人士,看到这样的庭审我们很激动。毕竟,从刑诉法本身讲,很有进步意义。

  从反腐败的意义上讲,这也反映了十八大以后中国共产党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惩治腐败,更反映了我们党对腐败的惩治是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这次庭审的透明度前所未有,比历次开庭更民主。这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决心,也反映了中华民族追求公平正义的决心。这段时间,我看到,西方国家包括纽约大学的一些教授都对这次庭审给予了高度评价。

  记者:有学者称,薄案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对此您有何看法?

  樊崇义:我们认为,从本案控方提供的证据来讲,这三个罪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证据链。这个证据链包含三个内容,第一,证据的适格性和合法性。第二,证据具备证明力。第三,综合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从薄熙来案件来说,受贿罪也好,贪污罪也好,滥用职权罪也好,这三个罪在证据上都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了合理怀疑。从这三个罪来说,我认为他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因为薄熙来本人对于他的辩解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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