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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结伙抢劫 用仿真枪伤及一人遭从重量刑

2013年09月04日 18: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9月4日电 (李东艳 李荣信)去年6月至8月间,四名山东籍“80后”青年交叉结伙,先后在山东、徐州多地持改制枪、斧头、木棍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抢劫现金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3万余元。案发后,中新网曾对此案进行报道。4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医院审结此案并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王某、冯某、朱某、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5万元至有期徒刑十年、罚款2万元不等刑罚。

  据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冯某、朱某、梁某经预谋后,驾驶偷来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或王某自己的桑塔纳轿车携带改制射钉枪、斧头、木棍等工具先后在山东、徐州等地实施抢劫,抢得金首饰、手机、手表、现金等财物,共合计人民币7.3万余元。其中王某参与抢劫四起,冯某参与三起,朱某和梁某各参与一起。在抢劫过程中,王某用改制的射钉枪将一受害人腰部射伤。

  1993年出生的王某是几人中岁数最小的,据其交代,由于家境贫寒,便想着出来弄点钱花。一天晚上,他和冯某几人喝了些酒,手头又没有钱,便想到抢劫了。第一次是在山东微山县作案,此后几次都是在徐州抢的。事后自己分到一条金项链,4000多元现金和2部手机。

  带着手铐、脚镣的王某低着头,后悔万分。他说父亲已经离世,家中的母亲和自己不到4岁的儿子都很让他牵挂,如今,做梦也想家人,以后如果出去了,一定好好孝顺母亲,善待孩子。

  9月4日,在庭审现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韩梅副庭长宣读了对王某等四人的刑事判决书,几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韩副庭长介绍,抢劫罪一般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存在入户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存在这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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