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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拒提供犯罪线索 评论称保护信源权不能滥用

2013年09月05日 09:4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2日,一篇称“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的文章在网上被大肆转载。9月3日晚,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新闻发言人发布情况说明,披露已联系到原文作者,请求提供案情线索,作者以“遵循新闻工作职业道德,为信源保密”为由拒绝。三门峡市公安局也通过微博请求杂志或作者提供具体线索,以便尽快破案。

  此事并不复杂,但是由于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与新闻概念卷入,很容易给人们造成思维上的混乱。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我国的刑法、刑诉法、警察法都有相关规定,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村支书性侵留守妇女已涉嫌刑事犯罪,记者掌握了犯罪线索理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这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但记者提出了一个对抗理由,那就是保护信源。

  保护信源在一些西方国家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新闻记者特权,即新闻工作者有权不向外界透露提供消息者的姓名和身份,不公开新闻来源的渠道,也包括不向外界提供未发表的资料和信息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闻记者究竟应该享有多少保护其消息来源的权利,还始终是一个处在争议中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国国家安全形势的需要,这项权利变得越来越模糊,争议也越来越大。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赋予记者该项权利,所以保护信源还只是记者的一项道德义务。对此,作者本人也很清楚,所以他说的是“遵循新闻工作职业道德”。

  但是,说到职业道德,新闻工作最大的职业道德就是新闻报道必须客观、真实。所以在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新闻报道必须要有时间、地点、人物等基本要素。这被新闻专业者称为“五个W”,即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人。即使出于保护信源的需要,“何人”会以特殊的表达方式代替,但其他几项是不能随意含糊过去的,否则就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

  我们看到三门峡市委新闻发言人在回应中说,“我们与原文作者联系,对方表示要‘遵循新闻工作职业道德,为信源保密’,始终未能说明村名或村支书真实姓名。”这就意味着作者连事情发生在何地都没有说清楚,那这就有问题了。

  其实,此事要求作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不需要作者告诉公安机关是谁向作者提供了上述信息,只需要向公安机关讲明事情发生在哪里就可以了,其他的都是公安机关要做的工作,但是作者连这个都不肯说,不但没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连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都违反了。更重要的是,如果作者真的无法提供事件发生的地点,他还可能涉嫌造谣。

  新闻信源是新闻记者采写新闻的必要保障,所以,新闻工作者依据新闻职业道德有保护信源的理由,但是保护信源的理由也不能滥用,滥用就会威胁到新闻的真实性,甚至会导致新闻造假。几年前,美国白宫新闻发言人麦克莱伦,针对美国《新闻周刊》关于古巴关塔那摩美军亵渎《古兰经》的报道引发了穆斯林世界一片声讨一事,也曾经指出一些新闻记者滥用保护信源特权,他说:“匿名信源在使用上存在一个可信度的问题,但很多时候媒体对此熟视无睹,这直接损害了读者利益。”民众对此问题的批评导致美国也正在考虑出台新的法案限制记者这一特权。

  中国的法律从没赋予过记者保护信源特权,不过新闻记者职业的特殊性确实会有这样的需要。但新闻记者也必须认识到,保护信源不能扩大化,保护信源更不能成为新闻造假的“盾牌”。(烨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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