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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蒙古政法委副书记杨汉中受贿滥用职权案公审

2013年09月05日 13:02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3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自治区原政法委副书记杨汉中受贿、滥用职权案。该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午9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座无虚席。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准时开始。

  2012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杨汉中被自治区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月30日,被自治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汉中利用担任满洲里市市长、满洲里市市委书记、兴安盟委书记、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在土地征用、工程项目落实税款返还、道路工程、光缆下线工程、机场设备安装工程土地出让金补交等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万余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汉中的受贿、滥用职权罪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杨汉中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并出示了关于被告人杨汉中具有坦白、立功情节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汉中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对少部分指控金额有异议,对指控其滥用职权罪有异议,进行了辩解。

  公诉人指出,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汉中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杨汉中作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记者 祝福 通讯员 戴妍)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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