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养孙女为遗产对簿公堂 法官调解达成一致
2013年09月05日 16:2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韶关市一对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先后收养一名养女和养孙女共同生活,亲如一家。不料当老人故去后,养女和养孙女却因为老人遗留的住房、工资存折以及抚恤金、丧葬费等遗产分配产生分歧,反目成仇,不得不对簿公堂。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家住韶关曲江某工业区的陈某南、黄某珍夫妇因无生育能力,于1971年收养了黄某珍姐姐的女儿黄某作为养女带在身边抚养,当时黄某16岁。1984年,老两口又收养了陈某南侄子的女儿陈某某,时年陈某某11岁。因年龄悬殊,双方以爷孙相称。
老人相继过世后,留下单位房改房一套,工资存折以及抚恤金、丧葬费等数万元。今年4月23日,针对上述遗产,养女黄某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名正言顺的养女,而陈某某是养孙女,无权继承。
陈某某答辩时说,自己虽然名义上是养孙女,实际上就是养女关系,一直与老人居住在一起,在老人行动不便时,尽到了关心、照顾老人的义务,只是因年龄问题,以养孙女相称,因而自己也有继承权。
法官向原、被告释明陈某某虽为名义上的养孙女,但实际上也是养女关系,依法也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原、被告近日都各自作了让步,对于遗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