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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1人遇难 西安“嘉天国际爆炸案”一审6人获刑

2013年09月06日 11: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西安9月6日电 (记者 张一辰)记者6日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获悉,2011年11月发生在西安的“嘉天国际爆炸案”一审宣判6人获刑。被告人孙连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彦成、杨勇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公寓一层的樊家肉夹馍小吃店,由于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冲击波殃及路边公交站候车人员和行人。事故酿成11人遇难31人受伤的惨剧。

  2013年4月2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的举证当庭进行了质证,六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

  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综合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杨勇作为餐饮业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对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燃气钢瓶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大量车辆及商铺受损,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杨勇所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不具备经营公司的合法资质,未取得燃气主管部门关于经营液化气钢瓶的行政许可,而私自向位于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餐饮经营场所供应液化气钢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在已经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爆炸的发生,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的刑事责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不当,应予更正。

  判决后,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郑娟娟、王红仓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杨勇、郑卫卫当庭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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