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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借贷:“同案不同判”证据是关键

2013年09月10日 09:1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日常借贷中,常会碰到因诉讼时效、借条丢失等原因,贷方要求借方重新书写借条的情况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贷方持多份借据提起诉讼,借方主张借据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的,该如何认定借款事实和实际借款金额?近日,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一:索债10万全部判赔

  王女士诉称,其与侯某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侯某于2010年3月开始,累计三次共借款10万元,且均书写了借条。2012年3月,王女士反复催要侯某还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侯某偿还借款10万元。

  庭审中,侯某认可2010年3月和5月的两张共计5万元的借条,但不认可2012年2月的借条,辩称这5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是王女士担心前两次借款超过诉讼时效,让其补写的借条。补写借条时,王女士称前两次的借条不好找,并承诺如找出来一定销毁。但是,侯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法院没有采信。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侯某偿还王女士借款10万元。

  案例二:索债13万只判赔7万

  肖某诉称,刘先生和妻子何女士从2011年陆续借款13万元。时至今日没有还借款,故起诉要求立即偿还借款。被告刘先生称借款事实存在,从2011年起,其确实多次借款共计6万元。但到2012年底,肖某要求刘先生补一张总借条,并加收1万元利息。出于对肖某的信任,补借条时刘先生夫妇并未要回肖某手中原本的4张借条。为了证明这一说法,刘先生拿出了2012年12月出具的一张借条为证,内容为:自2011年1月起至今,从肖某处共借现金7万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虽向法院提供5张借据,但从2012年12月借据内容来看,能够证明刘先生夫妇向肖某借款7万元,故肖某诉请要求刘先生夫妇偿还五张借据的借款,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令偿还肖某借款7万元。

  ■评析

  无证据难获法律支持

  上述两个案例,被告均辩称几份借据之间具有相互包含的关系,而两个案件最终的认定结果截然不同,因此,如何认定借据之间的涵盖关系成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也是举证的重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案例一中,王女士主张侯某欠款10万元,并出具三份借据予以证明;而侯某主张5万元借条包含了前面2万元和3万元的借条,就其主张,侯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侯某的当庭陈述由于没有相关证据,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案例二中,肖某虽向法院提供五张借据,用以证明刘先生夫妇欠款13万元,但2012年12月借据的内容明确写明,自2011年1月起至今,刘先生夫妇从肖某处共借现金7万元整。因此,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所称7万元借条包含前四张借条的主张,法院予以认可。

  原借据要及时收回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可见,借据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至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

  因此,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时,因各种原因,需要重复书写借条时,应当注意收回原借条;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原借条时,应当在书写总借条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额的借条作废,以便构成足以推翻原借条的有力证据。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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