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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售顶层公寓拒不交付阁楼 法院:占有无依据

2013年09月10日 11:09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小许夫妇买了顶层公寓却遇上烦心事:上家张老伯卖房后不交付阁楼,且将阁楼入口堵住。张老伯认为,自己卖房不带阁楼。

  阁楼是附属建筑,还是独立空间?双方发生争议对簿公堂。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老伯应按约交付。

  【案情回放】

  为改善居住条件,小许夫妇经中介介绍,看中了张老伯所有的一套74.3平方米且带阁楼的顶层公寓,总价130万元。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许夫妇付清全部款项后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本以为水到渠成,却未料到横生枝节——交房后,张老伯拒绝交付阁楼,堵住了房屋通往阁楼的孔洞,并另行打通公共楼梯处的一个入口进入,将阁楼占为己用。无奈之下,小许夫妇一纸诉状交至浦东法院,要求张老伯交付阁楼。

  “房屋买卖合同中根本就不包括阁楼。”张老伯辩称,他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后悔了,想解除合同,是中介告诉他“小许夫妇同意不要阁楼了”,他才继续履行合同。没想到中介又将“包括阁楼”的字样添加到了收条中去。“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小许夫妇和中介恶意串通后签订的,属无效的阴阳合同。”张老伯的代理律师主张,阁楼和房屋是相互独立的空间,并非房屋附属建筑,合同中没有注明张老伯应当交付阁楼。

  法院认为,阁楼具有附属性。张老伯卖房,对阁楼的使用权利也丧失,继续占有无依据。

  【以案说法】

  本案中,尽管双方争议的阁楼在产权证中未见表述,不计入独立产权面积,但从阁楼结构上看,阁楼四周墙壁封闭,有窗无门,仅在底部有一个入口与房屋相通。从阁楼使用上看,阁楼都是顶层业主使用,且没有单独的水、电表,表明阁楼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张老伯出具的收款收据也表明,双方对房屋交付中包含有阁楼的交付使用义务是明知的。综上所述,小许夫妇要求张老伯交付阁楼,符合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富心振)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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