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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案频现迷幻药魔影 控制或需“全面取缔”

2013年09月10日 13:07 来源:科技日报 参与互动(0)

  山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已于9月3日告破,在这起令人心碎的惨案中,除了残忍的作案手段、令人叹息的人伦之变之外,还有一个可疑的“凶手”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迷幻药。

  迷幻药本是受到严格管控,如今却“沦落”市场,成为罪犯的“凶器”,如同萝卜、白菜一样被成人用品店、网店公开叫卖,甚至有的在广告语中夹杂充满暗示的词语。这种“诲淫诲盗”的信息,简直就是自首的“招供”,却在隐蔽角落怡然自得地招揽“生意”。

  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新闻缘起——

  多案频现迷幻药“魔影”

  “8·24”伤害儿童案爆发伊始,外界即传言受害儿童被迷药迷晕。据新华社消息,9月4日,山西警方披露了案件的部分细节和侦破过程。据悉,对于外界传言“用迷药”的说法,公安部门已对孩子进行了血样采集,检测结果尚未正式公布。但山西省眼科医院一名参与救治的医生说,医院在8月25日5时接诊后发现孩子意识清晰,没有发现迷昏状,因医院没有血样检测设备,当时无法给患儿测血。

  即便此案中暂时无法确认是否有迷幻药“助纣为虐”,也并不能减少人们对于迷幻药作恶的深切忧虑。近年来,多起案件都频现迷幻药魔影——包括一个多月前舆论哗然的“孕妇为夫猎艳”凶案。

  在这件激起社会公愤的案件中,疑犯谭蓓蓓假装肚子疼,骗17岁的被害人扶自己上楼,用掺有迷药的酸奶把出于善意、本是助人的被害人迷倒杀害。据披露,“事先把在网上购买的三唑仑药片碾碎了,找了两个酸奶盒,把一个掀开之后将药面和在里面”。

  “精神药品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反复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北京解放军302医院麻醉手术中心主任徐晨对笔者说。

  徐晨介绍说:“根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三唑仑、哌醋甲酯、氯胺酮等)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苯巴比妥、地西泮、氟硝西泮、咪达唑仑)。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

  有分析称,当前作恶最大的迷幻药主要是:三唑仑、氟硝西泮和γ-羟基丁酸。这些拗口难懂的专业名词会让大众不明所以,但是坊间流传的“绰号”却通俗易懂:三唑仑,俗称“迷药”、“蒙汗药”、“迷魂药”;氟硝西泮(又名氟硝安定),俗称“约会强暴药”、“诱奸片”;γ-羟基丁酸,俗称“失忆水”、“快活液”、“乖乖水”、“听话水”。

  这些“绰号”告诉人们,这些药品都被用来做些什么勾当。这些“绰号”也提醒人们,这些药品是些什么货色。

  ——核心关注——

  监管:管控升级,日趋严格

  针对迷幻药的监管问题,笔者联系多位此方面专家。多数对这个话题不愿多谈,但很多人也表示,我国对这类药品的监管实际上日趋严格。

  以“孕妇为夫猎艳”凶案中的凶手使用的“三唑仑”为例,原本是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05年1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发布26号文件《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三唑仑为镇静安眠药,为更好地保证三唑仑的合法医疗、科研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将三唑仑由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制剂。该项规定已经于2005年3月1日起实行。

  随后2007年发布的第481号文件和633号文件中都明确将三唑仑标注为一类精神药品。

  据专业人士介绍,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后,管控措施也更加严格。在生产环节,必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三唑仑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计划组织生产。

  “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唑仑’制剂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进行经营。”这位专业人士说,三唑仑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将三唑仑制剂销售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由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有关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

  医院:“五专”管理,控制周密

  “大多数医院对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管控也都非常严格,‘五专’管理。”徐晨说,“我也到这些药品的生产企业参观过,管理得非常严格。”

  徐晨所提到的“五专”是指“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这五项针对特殊药品实行的管理规定。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即便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徐晨还向笔者介绍了医疗机构对执业医师和药师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从培训到管理机制,都十分严格。

  这些规定非常细致,例如,即使拥有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也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零售:规定明确,有法可依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对笔者说:“三唑仑属于处方药。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王律师说:“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的销售活动包括: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违反规定则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处方药的销售必须要有相应的许可。

  ——专家分析——

  迷幻药医用并非不可替代

  监管日趋严格、管理细致缜密、法规明确具体,这类药品是怎么流入市场的?即使行内专家也摇头苦笑:“不清楚”。

  分析人士称,这类药品流入市场,“大多从源头就是非法的”,犯罪分子实际上采用了与贩卖毒品类似的手段。

  但和毒品不同的是,这些药品“虽严格管理,但却合法”,这无疑增加了对非法药物打击和控制的难度。一些观点也认为,应该彻底取缔“迷幻药”使用,即使正常使用也应禁止,这样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这就涉及到一个技术问题。对于“臭名昭著”的三大类迷幻药,是否有更好的新药,可以在临床上替代它们。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二甲以上的医院几乎已经不使用γ-羟基丁酸了,因为出现了新的、更好的、更有效的、更容易控制的药品。”徐晨说。

  至于三唑仑和氟硝西泮,徐晨则表示,“麻醉科医生很少使用三唑仑和氟硝西泮,是否精神科在使用不清楚”。

  “氟硝西泮(二类精神药品)属于抗焦虑药,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其催眠和遗忘作用更显著。”徐晨说。

  “三唑仑也是抗焦虑药,作用与氟硝西泮相似,药效是地西泮(安定)数十倍,起效很快。”徐晨说。

  在采访中,有人向笔者谈到了英国全面禁止GHB的做法。据人民网2003年6月29日报道,英国政府决定从当年7月1日禁止GHB,最新制定的法令将把GHB列入可卡因和海洛因所属的类别。凡从事GHB交易者将面临5年的监禁;拥有这种药物者将面临两年监禁。该报道还提到,美国在2000年即由前总统克林顿签署政令,取缔了GHB药物。

  GHB就是γ-羟基丁酸,它的另一个绰号是:“约会强奸药”。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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