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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谣言止于法治和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2013年09月10日 15:37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将治理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的行动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同时也为网络世界拉起了明确的法律“高压线”。

  从“谣翻中国”的“秦火火”到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从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到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近年来,网络社会飞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也随之增加。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惊人,一些网络造谣、传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甚大,不仅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明确划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势在必行。

  传播效果越强,信息发布责任就越大。最新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等犯罪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进行界定,同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作出区分,提出明确的量化标准。据此,不仅能为当前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为公民在网络世界设置了行为底线。

  网络谣言止于法治,止于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但也必须看到,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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