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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家支付首付 夫妻还清房贷后离婚分财产

2013年09月12日 09:46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小吕和小艾是一对新婚的夫妻,男方小吕的父亲支付了44万元人民币作为首付,为小吕购买了一套房屋。贷款73万元,由小吕和小艾自己还贷。二人婚后仅用了三年便还清了贷款。不过,二人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小艾提出离婚。

  不过,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二人却出现了分歧。小吕认为,房子是由其爸妈出资支付的首付,房产证上写的也是他的名字,房产自然归他所有。小艾却认为,小吕父母仅支付首付,自己参与房贷还款,房子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房屋价值已经从当年的117万元涨到200多万元,即便双方平分房产,也足以偿还小吕父母所支付的首付钱。所以,这套房子应该平均进行分配。

  ◎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相关内容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规定,如果小吕的父母是出全款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在小吕名下,该房屋则肯定应算做小吕的个人财产。但是在本案中,小吕的父母并没有出资全款为小吕购买房屋,而仅仅是支付了首付。对于类似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认定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小吕父母支付了首付款,房产证上仅写了小吕的名字,已经可以构成明确表示赠与行为仅仅针对男方。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精神,这套房屋应该归男方小吕所有。小艾参与支付还贷,应按房屋增值后的实际数额,按比例获得补贴。(记者 张一弛)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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