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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察目睹少女被杀未有效制止涉嫌渎职犯罪

2013年09月12日 13:5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 “目睹少女被杀近在咫尺不挺身而出”的两名当事警察被追究责任。蚌埠市公安机关决定:免去宋某某马城派出所指导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给予民警崔某某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

  当初,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区分局鲍局长对外宣称,“两位民警在处置这件事时反应有些迟钝,但不存在不作为、胆小怕死。”如今蚌埠市公安机关的决定,似乎推翻了先前的言论,对两名警察进行处理,至少表明他们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至于这种用实际行动来推翻先前言论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暂且不管个中原因,对于广大网民而言,无论是撤销职务还是调离公安机关,其实担负的只是行政责任,是纪律处分,但对于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在警察面前消失这种严重后果来说,这种行政责任并不能让人满意。从法律上讲,两名警察可能还涉嫌渎职犯罪。

  首先,两名警察负有特定的义务,但他们没有很好地履行他们的特定义务。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也有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立即救助的义务。但在这个案件中,警察在歹徒伤害女孩前已经到达现场,但是,在歹徒绑架和杀害女孩的过程中,两名警察都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制止歹徒的伤害。整个过程,在女孩面临生死危难之时,警察并没有有效地履行警察的职责,采取出警应具有的措施来制止犯罪。

  其次,两名警察具有制止歹徒杀害女孩的能力。如果警察现场无法制止歹徒行凶,或者会造成自身重大伤害,或者是危及公共安全,那么,即便他们具有义务也不能制裁他们。在本案中,他们是两人对一人;同时,按规定,民警出警前必须携带包括手铐、警棍、辣椒水等物件的单警装备,而这两名民警出警时,也携带了符合规定的单警装备。只要他们敢于出手,完全有可能制服歹徒,即便自身可能受到一定的伤害,那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但实际情形是,他们既没有及时出手,出手也是乏力的,甚至连警棍都没拔出。

  再次,两名警察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严重结果,而且不作为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两名警察不积极履行义务,致使一个花季女孩惨死于光天化日之下。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最后,两名警察主观上具有过错。他们面对女孩处于危难之中,或者是因为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避免死亡的结果,这就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他们也可能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放任女孩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当然,两名警察的行为到底仅仅是一般的渎职行为只需负行政责任,还是严重的渎职行为需负刑事责任,还要结合调查结论全面公布仔细分析。我们希望上级机关能介入,慎重处理此事。此外,此事还提醒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察技能、体能训练和胆识的培养。作为一名掌握着公权力的警察,既要比一般公民更勇敢,更具胆识,也要比一般公民在体能和技能上更具有优势,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面临更多的风险,如果没有做好这些准备,就不必进入警察队伍。(杨涛)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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