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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企业环境污染或将面临刑罚

2013年09月12日 14:2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很多环保污染行为,以往只是会受行政处罚,今后则可能面临刑罚了。”昨日,中山市环保局召开“两高”司法解释宣贯工作会议,向现场500余家企业敲响环保警钟。该局表示,中山近年来因环境污染事故受刑罚的企业为零,但“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状况将被改变。

  今年6月19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执行。《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进行明确认定,而且入刑的门槛大大降低。

  针对这份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司法解释”,昨日上午,市环保局召开会议,向到场的500余家企业的代表人员逐条解剖其“威力”。

  “有14种情形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第一条就是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中山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电镀、洗水等企业,要格外注意。”市环保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说。

  《解释》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也属“严重污染环境”。上述负责人表示,类似行为以往只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今后则会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如果再次“实施上述行为”,也会面临刑罚。

  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到场的企业,“2011年5月之后有没有受过环保行政处罚,要查清楚”,否则如果再犯,则不仅会因环保诚信不过关影响上市、名牌申报等,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环保局表示,以往,该局对环境破坏、污染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尚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今后对“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则会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记者/唐继宜 通讯员/李耀松)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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