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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遭抢劫 法院:餐厅有警示标志不用担责

2013年09月12日 14:52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这事你们得负责!

  顾客在餐厅或商场等公共场所被他人抢劫,该经营场所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昨天,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法院一审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来,快餐店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种损失只能由顾客自己承担。

  2012年5月22日,张某在某快餐店用餐时,一男子乘其不备将其放在旁边的背包抢走。随即张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称被抢包内有大量财物。而此案至今尚未侦破,于是张某要求快餐店进行赔偿,而快餐店断然回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一怒之下将该快餐店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5600元。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查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餐饮场所必须配备保安,且被告在店内已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顾客妥善保管财物,店内也安装了摄像头,在张某被抢后快餐店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此案的第一手资料,确已履行了相应的服务附随义务。而原告对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负有妥善放置和保管的义务,鉴于原告的财物损失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并非被告的服务行为造成,所以法院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未取得实质进展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并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作为餐厅、商场等这类公共场所,应尽可能完善自己的安保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顾客一个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多数人外出就餐或购物时,并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失。若事发时餐厅、商场等地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由第三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只能由顾客自己承担。(记者蒋宏宁)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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