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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赚报酬伪造法律文书 获刑终生禁入律师界

2013年09月12日 15:10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通讯员 庄志 本报记者 乔国军

  法律工作者,本应利用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胡某为了赚取报酬,竟在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后,为其伪造了一份法律文书敷衍当事人,这不仅触犯了法律,也使他丧失了法律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据悉,今年以来,胡某是我市首个丧失从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

  无法立案,代理人竟伪造法律文书

  40多岁的胡某,出生在我市郊区。十几年前,乐于助人的他,因经常帮助邻里维权,成为我市小有名气的法律工作者。去年年底,慕名而来的周女士,为结束不愉快的婚姻,委托胡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前往法院诉讼离婚,同时还委托胡某处理相关事务。

  胡某表示,他接到周女士的求助后,按照规定帮其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还带着周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我市某法院立案诉讼离婚。由于审核材料不仔细,胡某在立案时才发现,周女士居然未向法院提供户口簿,这就意味着立案将受到影响,因担心周女士将此案交给其他人代理,进而影响自己的诉讼代理费,这让胡某十分苦恼。

  今年年初,胡某在西站上厕所时发现,厕所里竟然贴了一则办假证的宣传广告。此时,胡某灵机一动,便萌生了伪造法律文书的想法。对此,胡某坦言,为了获取1200元离婚代理费,由于周女士不在扬州工作的原因,无法提供户口簿,他在假证宣传广告的诱惑下,拨打了对方电话。经过一翻讨价还价,假证贩子将一份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交给胡某,还在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上盖上了法院的公章。

  案件查询露破绽

  假判决书牵出法律界禁入案

  “胡律师,我的离婚判决书下来了吗?”今年3月的某天下午,急于结婚的周女士,多次致电胡某,并向其询问法院立案审理的相关进展。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我把判决书送给你。”4月下旬,从周女士手中拿到1200元代理费的胡某,将假证贩子精心制作的离婚判决书,交到周女士手中,然而,周女士却因此心生疑惑。

  周女士称,在与丈夫离婚前,出于个人目的,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判决书上却显示,前夫自愿同意离婚,显然与丈夫的性格不符。为此,周女士带着离婚判决书,前往法院进行查询,还找到相关法官进行咨询。我市某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判决书的格式与一般法律文书不同,这说明该法律文书可能涉嫌造假。

  法院经过查询,未找到相关案件,经过仔细甄别,法院同时发现该份调解书的排版、印刷及印章均不符合常规,存在伪造嫌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随即将胡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管理部门经过查证,周女士所持离婚判决书是假的,是由胡某伪造的。为了惩治胡某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一边追究胡某刑事责任,一边将其“除名”,为此,胡某将终生不得从事法律等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心存侥幸,竟想以真换假最终锒铛入狱

  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胡某被我市检察机关批捕归案,检察机关还将胡某移诉至我市相关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经过四个多月的侦查,才将胡某绳之于法。据悉,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昨天获悉,就在胡某入狱服刑时,胡某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胡某认为,该案之所以发生,不仅因为自己求财心切,还因为自己心存侥幸。为何这么说呢?胡某称,为了得到1200元诉讼代理费,他想以真换假的办法赚钱,即先找假证贩子制造一份假的离婚判决书,等真判决书下来后,再用真判决书换假判决书。

  为了达到“以真换假”的目的,胡某动足了歪脑筋。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胡某在找假证贩子制作伪造的离婚判决书时,故意将周女士的名字写错。其目的就是为了日后用真判决书换假判决书提供便利。殊不知,这一切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据悉,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成为了我市今年以来被行业终生“禁入”的第一人。

  碰这四“红线”,砸律师饭碗

  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都不能违背执业精神,更不能触犯刑法。否则,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面临终生“禁入”的严惩。到底哪些“红线”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不能碰的呢?昨天,有关部门结合审判工作中常见的四大违规、违法案件,一一进行了披露。

  伪造证据,终生禁入律师界

  为达到个人目的,个别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存在涉嫌伪造证据的可能。相关审判人员告诉记者,尽管我市尚未出现这种现象,但外地某律师曾在代理某贪污受贿案件时,竟然伪造证据。

  据介绍,调查取证期间,该代理律师擅自在几名证人已签名认可的几份调查笔录上,添加了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相关的内容,并在辩护阶段通过其他律师将上述材料提交法院。案发后,律师被法院以伪造证据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为了严惩犯罪,该律师最终被当地司法部门吊销了律师执业证,终生不得进入律师界。

  挪用委托人执行款情节严重,终生禁入律师界

  小黄,是外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12月,他接受当事人吴某某委托,全权代理其追收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8万余元工程款。2010年5月,小黄从法院领取执行款后,未交给委托人,反而将款项挪用。我市相关律师表示,小黄挪用委托人执行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有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因此,司法部门对小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据悉,挪用委托人执行款情节严重的,将终生禁入律师界。

  律师违规收费,被停业10个月

  小X,是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去年,他在代理一起盗窃案件时,为让当事人获得从轻判决,让当事人父亲找到儿子的领导,帮其书写一份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同时还陪同当事人的父亲,找到涉案单位原经理对投案自首的情况予以证实。

  据介绍,小X代理该盗窃案件期间,曾单独违规收取了当事人父亲2000元。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我市检察院于2012年5月14日,将小X涉嫌违规收取费用的线索,移送市司法局,并建议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经调查,司法部门认为,小X作为执业律师,在对相关人员书写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仍与当事人父亲一同前往涉案原单位调取涉及案发经过的证据,对当事人制作不实证据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且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市司法局于2012年7月18日对小X作出停止执业10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这对个别自恃艺高人胆大的律师敲响了警钟。

  违规代理,停止执业3个月

  田某,是外省知名律师。2010年7月,田某未经事务所审批,用其他案件空白函件,与胡某签订了“胡某诉顾某离婚”一案,并在案件尚未办结前,接受另一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胡某、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状告自己代理的前一案件的委托人,田某的上述行为,有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因此,相关司法部门经过慎重研究,最终对田某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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