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超车撞死一人 积极赔偿57万元获从轻处罚
中新网徐州9月12日电(李东艳 陈艳)在江苏新沂境内,一男子刘封酒后驾驶轿车超车时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撞倒,致其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刘封数次向被害人家人表达歉意并积极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7万元,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获法院从轻处罚。12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45岁的刘封家住江苏新沂市区,自有一辆小型轿车。2012年5月2日16时许,刘封在喝了一些酒后驾驶轿车沿新沂市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而此时,一女子陈芳正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从相对方向驶来。刘封驾车行驶至新沂市草桥镇某地段超车时,由于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当他看见前面的陈芳时,两人距离已没有多远,刘封赶紧采取刹车措施却为时已晚,轿车还是与陈芳发生了相撞事故。
“撞到人了!”意识到闯下大祸的刘封下车查看,发现陈芳已不醒人事。而周围群众已有人报警。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刘封选择留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后,陈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不幸的是,她还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芳因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同时,经鉴定,案发时刘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5mg/100ml。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封数次向陈芳的家人表达歉意,称对此事很是内疚。其后,刘封与陈芳的家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陈芳的家人经济损失57万元,陈芳的家人表示对刘封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封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