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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公开审理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2013年09月12日 21: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巴中9月12日电 (向波 郭毅)12日记者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绵阳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苏某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案。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苏某利用担任中共绵阳师范学院党委书记、绵阳师范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标、建设、签订合同,蔬菜配送,子女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张某,以及通过特定关系人苏某某多次收受肖某、谢某、刘某、董某等16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74万元,数额巨大。

  2007年,时任中共绵阳师范学院党委书记的苏某,在明知全国千县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千县办)无融资职能,又未对千县办和华音公司是否具有融资能力进行考察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该院院长魏某与千县办、华音公司签订《委托融资协议》,委托千县办以华音公司名义为绵阳师范学院融资5亿元,并于2007年9月10日将“前期融资调研经费”100万元先行支付至华音公司账户。

  截至目前,千县办和华音公司既未按约为绵阳师范学院融资,也未按约归还绵阳师范学院支付的100万元,千县办现已撤销,该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公诉人认为,对苏某应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并部分否认了指控。法庭就起诉指控苏某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诉讼权利。

  据悉,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巴中中院在8月27日召开了本院首次庭前会议,明确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案件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苏某提出的要求取保候审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并释法明理;控辩双方对本案有争议的事实予以归纳,作为庭审举证的重点。

  在开庭前,巴中中院还对对被告人身体进行了全面检查。整个庭审中,当事人情绪稳定,身体状况正常。法庭旁听秩序井然。

  该案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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