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妻子深夜搭乘野的回家 丈夫起疑将司机捅伤
中新网成都9月12日电 (安源陈岚)12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法院获悉,该院审结妻子凌晨搭乘“野的”回家,不料丈夫误认为妻子与“野的”司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野的”司机捅成重伤案。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谢女士与蒋某结婚两年,婚后育有一女。近半年来谢女士带着女儿住在娘家,蒋某一直怀疑谢女士在外面和别人有瓜葛。2013年5月23日21时许,蒋某开车来到谢女士娘家找她未果,便在小区大门等谢女士。凌晨1时40分许,蒋某看见谢女士乘坐一辆小车回家,开车的是一名男子。蒋某误以为谢女士与开车司机刘某有不正当关系,冲上前拦住这辆车,并质问谢女士这男子是谁,谢女士未作回应。
蒋某遂拿出刀敲刘某驾驶室车窗,要刘某说清楚。刘某说自己是野的司机,并下车要求蒋某赔他车子,两人发生抓扯。蒋某一时气愤,拿出从谢女士家带出来的折叠刀向刘某胸部和左大腿刺了两刀,刘某转身往街对面跑,蒋某又追上向刘某背部刺了一刀。
蒋某与谢女士继续争吵一会儿后发现刘某胸口流血不止,便拨打了120,并将刘某带上自己的车送医院,路遇120将刘某交给120抢救。
警察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后,电话联系蒋某要求其回到犯罪现场,蒋某在约定地点被警察挡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刘某的胸部一处刀伤系左侧液气胸为重伤,右背、左大腿刀刺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抢救伤者、其亲属向被害人垫付了医疗费等,系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刀行凶,社会危害性较大,酌定从重处罚。
据此,高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