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 对方子女无支付自己生活费义务
2013年09月13日 09:0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市民温先生与黄女士经人介绍而再婚组成家庭,双方的儿女都已成家立业并对老人的婚事表示支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黄女士的子女只会给黄女士一些生活费用,并不会给温先生任何生活费。对此,温先生非常气愤,他觉得自己也是黄女士的子女名义上的父亲,但黄女士的子女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就此,温先生想咨询律师他能向黄女士的子女要生活费吗?
解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由于黄女士的子女在黄女士与温先生结婚之前都已经成年,他们与温先生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也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黄女士的子女对温先生没有支付生活费的义务。(记者 刘纯)
【编辑:张海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