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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反抗同事强奸胸部被刺 公司老板也有责任

2013年09月13日 09:08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案例:

  袁某(女)、董某(男)原为某饭店员工,在工作期间董某对袁某产生了非分之想,他几次向袁某示爱却不得结果。心里郁闷的董某总是找机会接近袁某。

  一日董某假意为袁某拿东西将袁某骗到饭店提供的混住宿舍内,袁某一进门董某就将其紧紧抱住还企图强奸,因袁某奋力反抗董某强奸未遂。可是董某却恼羞成怒,他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吓唬袁某,而袁某依然反抗,董某气急败坏地用刀捅刺袁某的胸部。

  董某的行为造成袁某右侧开放性血气胸、臂丛神经损伤等损害,后经大港医院抢救,袁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病情仍没有好转,治疗出院后,袁某的身体上留下了许多部位的严重残疾,这给袁某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和巨大的精神痛苦。

  事后,袁某将董某告上法院,要求董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承办过程

  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吴玉梅律师接案后,立即与袁某及家人取得联系,并向袁某详细地询问本案的案情和袁某的诉请。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吴律师又来到大港看守所向董某了解情况,由于董某系未成年人,吴律师在询问之前告知了董某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其加以心理疏导,董某也给予了很好的配合,吴律师全面的调查取证为下一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圆满的结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庭审中,吴律师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她认为被告人董某行为恶劣,触犯刑法,应受到法律严惩。但该饭店的老板为了省钱没有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宿舍环境也是诱发本次犯罪的主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饭店老板张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张某同意向袁某支付2万元为其治病。

  承办结果

  在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吴律师的帮助和争取下,致害人董某赔偿袁某各项损失费81661.87元,该饭店向袁某支付了2万元作为其手术费。吴玉梅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袁某被鉴定为重伤,在依法追究致害人董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损害赔偿也是本案的关键。该案中律师结合情理与法律,将董某作为被告的同时,将饭店作为第二被告,从而为袁某治病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妥善地解决了该案,充分展现了律师的调解能力和专业素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风采

  吴玉梅律师是大港法律援助中心高级律师、大港律师联合党支部书记、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吴玉梅律师擅长民事、合同、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方向。

  2010年获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曾在《中国房地产》、《天津律师》、《慈善》、《天津政法报》、《天津工人报》、《今晚报经济周刊》发表文章。(记者 刘纯)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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