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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网上发帖称别人“乱伦” 被判赔偿4000元

2013年09月13日 10:29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让谣言止于法律

  因双方长期以来的矛盾冲突, 开封的汪某通过两家网站发布了关于兰考人程某诈骗、乱伦、包养情人等内容的网帖。在要求删帖未果的情况下,程某将汪某和两个发布该网帖的网站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网络造谣、诽谤设定了严格的量化入刑标准。法官提醒,虚拟世界一样“有法可依”,网络造谣行为从  民事到刑事都可以予以追究。

  事件:网帖称他“骗子、乱伦、包养情人”,他愤而起诉

  2011年8月,兰考人程某发现中华网上出现了开封人汪某以“开封汪某”为名发布《关于兰考大骗子程某诈骗罪行的调查实录》、《揭开大骗子程某伪善的面纱》、《告河南大骗子程某》等网帖,称程某诈骗、乱伦、包养情人等,对其诽谤侮辱。2012年4月5日,程某打电话通知网站管理方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但该公司接到通知后拒不删帖,使得诽谤侮辱网帖继续在该网传播。

  3个月后,程某发现汪某又以“汴京汪某”为名,在华声在线网站上发布了上述网帖。程某同样致电网站管理方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删除网帖,但未果。

  今年上半年,程某分别将汪某和两家网络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程某称,两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监管义务,对网帖内容应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对明显含有诽谤侮辱内容的网帖应当过滤,网帖中称原告乱伦、包养情人等,两公司值班编辑看一下内容就足以判断侵权存在,应立即采取措施,但两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并且在接到自己的电话通知后仍不删帖,两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汪某通过互联网发布《关于兰考大骗子程某诈骗罪行的调查实录》、《揭开大骗子程某伪善的面纱》等网帖,诽谤侮辱自己,给自己名誉造成巨大损害,请求法院判令汪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发帖者被判赔偿原告4000元

  被告两家公司均辩称,原告所陈述是汪某独立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由汪某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公司删帖并无证据证明,而且被告在其网站明显位置设置有不良信息删除申请文件下载链接,且在论坛明显位置告知发帖人发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已尽到相应的网站管理义务。另外,被告接到起诉书后,已经删除了相应的网帖,并不存在对原告不利影响的扩大,因此也不应承担侵权结果扩大的法律责任。

  被告汪某辩称,其《关于大骗子程某诈骗罪行的调查实录》等网帖,是其6年来对程某所作的大量调查取证后写出的,是对程某诈骗行为的彻底揭露。而此前,程某本人发表的《程某致河南人暨全社会的一封信》的网帖中,对汪某进行了肆意攻击,进行造谣、污蔑、诽谤。程某的主要行骗手段是冒充媒体领导、司法机关领导,建立诈骗网站进行诈骗,其所建“中国法制新闻网”已经被其举报被公安机关查封。其所发帖子中所涉及虞城县农民遭诈骗的事儿有录像为证(录像内容为被诈骗农民陈述事实经过),此外,程某的前岳父还亲自陈述自己遭陈某诈骗10万元。综上,其所发网帖都有事实依据,并不是对原告的侮辱诽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汪某在被告公司网站上发布针对程某的网帖,对原告使用了骗子、乱伦等文字,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而被告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已将帖子删除,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汪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汪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该案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现实:网络造谣侵权案件不断增加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介绍,虽然因网络造谣造成的民事官司没有专门作为案由统计,但从该院掌握的情况来看,随着网络应用越来越广泛,此类案件每年都呈增长的趋势。

  据了解,就在今年3月,郑州某局副局长朱某被称强奸女大学生后向受害者写“悔过书”一事一度引发网络广泛关注。据网络爆料,2012年8月,一名叫小雪(化名)的女孩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后朱某把小雪安排在该局主管的一家公司上班。2012年9月6日,小雪称自己被朱某要求陪同去西安出差,结果在出差期间,朱某以上网做公务员试题为借口,留在小雪房间至深夜,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朱某曾把小雪的家人领到一家咖啡厅,要求私下解决,还当场写下“悔过书”请求给其改过的机会。此事被网络爆料后,朱某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但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未公开审理。

  李小青说,此前,由于诽谤罪认定模糊,遭遇网络造谣的受害人多选择通过民事手段维权。除了涉及名誉权的民事侵权官司,还有涉及企业商誉网络侵权的案件,甚至网传“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的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和法院,也因为被这则网络造谣引发了司法机关能否争取名誉权的争论。

  遭遇网络造谣诽谤的受害人,也一度遇到维权的尴尬。新浪微博网友@太极魏晓军向记者讲述了这样的遭遇。

  去年11月23日,网上一个名叫@寻找魏晓军的网民发微博称,她是被@太极魏晓军骗过的女人。@寻找魏晓军称,7月份的一天,@太极魏晓军对她进行侮辱,致她怀孕,还借她1万元钱后消失。而@寻找魏晓军这个ID是在11月23日注册的,并只在当天发了一些帖子,此后杳无音信。@太极魏晓军网上约“她”出来当面对质,一些网友让“她”报案,均未见明确回应。@太极魏晓军当即回帖反击,称自己的微博是认证用户,并留下真实姓名、手机号码,打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太极魏晓军到派出所和法院报案、起诉,但均未立案。两个部门的理由基本相似:没有真实、明确的被告人。这让@太极魏晓军很苦恼,他期望立法机关尽快立法,保证网民的合法权益。

  处罚:网上造谣曾有先例被追刑责

  据郑州市公安局资料显示,早在2008年,就曾有一名网友因在网上造谣称郑州99路公交车发生爆炸被追究刑责。

  2008年8月6日9时许,郑州市一辆99路公交车行驶至市区中原路河南省交通厅门口附近时,后置发动机脱落坠地,与地面发生摩擦,车上一名乘客腿部被飞溅的机件碎片划伤。事发后,公安、交通、刑侦等相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客车专家认真勘察现场,认定事故是因为发动机飞轮壳突然发生断裂后,造成发动机下倾移位,而此时发动机仍在高速旋转,撞击周围附件造成离合器碎裂,属于一起偶发性的机械故障。

  虽然车辆发生故障后一直停在路边等候勘察,中原路也一直保持畅通,郑州市政府为避免引起不明真相市民的恐慌,仍于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3时30分,在河南省知名网站“大河网”上发帖《郑州一公交车发动机脱落一名乘客腿部受伤》,公布了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

  稍后,内地一知名网站的论坛上出现一篇名为《郑州99路公交车发生爆炸》的帖子,作者网名叫“孤独愁”。帖子中,“孤独愁”将一起普通的机械故障编造为造成重大伤亡的爆炸事故,不但所说情节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所配发图片与现场毫无关联。该帖一经发布,迅速被网民浏览、跟帖,引起网民猜疑,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郑州警方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处。经查,“孤独愁”的真实姓名叫陈付住,男,26岁,山东省曹县人,现在平顶山鲁山县某快捷酒店打工。当日18时许,民警在鲁山县将“孤独愁”抓获后刑拘。

  据陈付住供述,其在互联网QQ群中获知郑州公交车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在真相未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便捏造事实,广为发帖。为了造成轰动效应,陈某在其发的帖子文字下面配发了一张图片,图中是被严重烧毁的、只剩下骨架的公交车。经核实,该图片为2004年重庆市因发动机自燃被烧毁的公交车。

  立法:“两高”司法解释助推网络净化

  “毋庸置疑,网络谣言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直接危害社会稳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时候。”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伟说,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法律上,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网民的表达自由,对于网络谣言的打击一般局限于行政处罚,虽然《刑法》中规定的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也都适用于网络世界,但这些罪名要么限于自诉,要么限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对于类似有组织地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则缺乏对应的刑事处罚条款。

  张建伟认为,从9月10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

  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并对通过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作出了界定,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不仅是对当下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案件提供了“可依据的方向”,更是给一些善于借网造谣生事者敲响了警钟。

  虚拟世界一样“有法可依”,“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助推网络净化,让我们的网络更加健康、更加文明安全、更加有序地发展。(河南法制报 记者李向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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