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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危险驾驶贩毒等罪未曾用过禁止令

2013年09月13日 14: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1年以来,该院辖区共判决适用禁止令15件20人。调研显示,判决适用禁止令涉及罪名少,集中于简单暴力、侵财类犯罪,只涉及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强奸罪5个罪名,其他高发性犯罪如危险驾驶罪、贩卖毒品罪等,则尚未涉及。

  数据显示,当前禁止令适用比率低,五中院所辖9个基层法院中,只有6个适用过禁止令,位于中心区域且刑事收案数居前的渝中区、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从未适用过;整体数量少,巴南区人民法院,适用禁止令次数最多,共7件7人,仅占该院2011年至2013年6月192名未成年犯的3.6%,且全部集中在2011年。

  此外,禁止令适用时间短,适用面窄。85%的禁止令集中出现在2011年,即刑诉法规定禁止令当年,之后数量急速下滑,2012年只有2件4人,2013年没有;被判处禁止令的全部是宣告缓刑罪犯,没有与管制配合适用情况;多数法院只针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禁止令,20人中有19人为未成年罪犯,仅有1例对成年罪犯宣告禁止令情况。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分析说,禁止令禁止内容较单一,可分为禁入类、禁接触类、禁脱管类3种。禁入类禁止令所占比例最高,达75%27人次,其中15人次为禁入网吧,另外12人次为禁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

  这名负责人认为,禁止令适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立法谨慎,禁止令条文设置笼统而抽象,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程序等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法院在具体适用时不好把握。二是禁止令顺利执行有赖于社区矫正措施的丰富和体系的完善,而后者在我国尚处于建设中。

  这名负责人建议,立法完善禁止令救济程序和禁止令变更、撤销程序,使其适应多变的司法实践,提升教育转化效果;加强社区矫正体系系统化、信息化和科技化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

  “法院适用禁止令应准确把握综合审查、个性化、可执行原则。”这名负责人认为,法官必须综合评价犯罪分子所有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方能决定适用禁止令。同时要进行法律适用必要性审查,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需要再通过禁止令予以禁止。“适用禁止令应当以风险防控为指向,以犯罪分子具体罪行和个人情况为依据,对不同罪犯采用个性化禁止内容,内容宜细不宜粗,宜窄不宜宽。”这名负责人表示,规范的禁止令应便于执行机关具体操作,监控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同时又要注意控制禁止内容的范围,不能妨害被禁止人正常生活。

  本报重庆9月12日电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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