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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建违建将及时强制拆除 规划实施日常巡查制

2013年09月13日 14: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为完善违法建筑处置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浙江通过地方立法给违法建筑拆除戴上“紧箍咒”,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也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界定标准不“一刀切”

  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省普法办主任陈钟介绍说,《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原则、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方式、责任追究、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将违法建筑分为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两个类型,兼顾了统一性和地方性。其中,明确了城镇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的6种情形,同时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当地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的权力。

  在建违建即查即拆

  陈钟介绍,这部法规亮点还体现在强调“即查即拆”,对城镇违法建筑紧急叫停。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城镇违法建筑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快速处置,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避免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降低执法成本。

  据悉,在今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启动的“三改一拆”行动中,各地都遇到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停建的情况,“即查即拆”制度即来自于衢州拆违过程中的创新经验。

  去年9月初,西区白云街道回龙村徐某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占地365平方米的三面墙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徐某未予理睬一直抢建。

  经研究分析,徐某的抢建续建行为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的,县级以上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9月26日,西区管委会、国土、综合执法、规划4部门对该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措施。

  “规定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挥村居与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将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控违法建筑产生及继续存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亦秋介绍,对违法建筑紧急叫停,早发现早处置,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可向政府申请助拆

  据统计,浙江目前有违法建筑实际量超过1亿平方米,“三改一拆”行动启动后,截止到今年8月,浙江已累计拆除违法建筑7904万平方米,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263%。浙江省住建厅党组成员朱永斌告诉记者,通过三改一拆,浙江已腾出土地9万亩。

  嵊州市突出沿线沿路抓拆改,拆除违法建筑占地面积82万平方米,腾出土地2000多亩,而该市全年建设用地指标仅600亩,有效缓解了供地不足。

  杭州市西湖区青芝坞,原来农居混杂,污水横流,拆除了2.3万平方米违法建筑,对152户居民住宅实施立面整治和危旧房改造后,如今清溪潺潺,新式农居点缀在秀美湖山之间,成为市民和游客休闲旅游的好去处。

  据悉,针对拆迁户的不同情形,规定提供了多种拆违方式,让执法更加人性化,除了以往法律规定的“自行拆除”、“强制拆除”两种方式之外,新增了“申请拆除”的方式。

  任亦秋说,新增的申请拆除是考虑到被拆除对象的财力物力,特别是存在自行拆除的心理障碍等因素,可向政府提出申请助拆。

  此外,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还将纳入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并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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