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交通测速处罚 偷拍数据不能作为依据
参与互动(0)9月13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获悉,日前,该局接到不少群众关于路面测速抓拍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部分路段限速值偏低、高速公路超低速行驶处罚、移动测速“隐蔽抓拍”等方面。为进一步规范测速管理工作,本着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有效控制车辆行驶速度,该局就道路交通测速有关工作提出了专项部署及要求。
该局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综合考虑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秩序等因素,并充分考虑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科学合理设定限速值;各地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有关规定设置限速标志,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告知标志,标志设置不合格、标志不清晰或未按规定设置告知标志的,测速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加强测速设备日常维护,所有在用的固定测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测速路段及测速点(含测速虚点)在投入使用前,要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设备编号,录入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并报公安厅交管局备案,同时由银川市交警支队及时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要指定专人负责测速仪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测速设备时钟的准确性,具有与北京时间同步功能。当机动车速度小于100公里/小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6公里/小时至0公里/小时,当机动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00公里/小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机动车车速的-6%至0%。凡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及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设备不得用于交通执法,测速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超速违法行为,测速设备应记录机动车发生超速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位移大于1米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超速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和记分,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标准;各交警支队、大队对测速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法治新报 记者 刘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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