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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卖房并用于还债 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2013年09月17日 08:4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在线律师: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

  黄先生:我婚前居住的公租房在婚后被我买下来,产权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我和我妻子一直感情不好,在6年前我们分居了,我主动搬到外面居住,去年的时候她也从房子搬出来回娘家住了,我把房子卖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现在她提出离婚并且要求我将卖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她。可是卖房款都已经用于还债了。她可以要我给她一半房款吗?

  翟律师:你的房产是婚后取得的所有权,如果你们夫妻双方没有任何约定,那么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该分割离婚时剩余的财产和离婚时存在的债权债务。你的卖房款在离婚的时候已经不存在。所以该部分财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如果你的妻子认为你把卖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侵犯了她的权利,她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对你提起侵权之诉。应该另诉,而不是在离婚时对该不存在的财产进行分割。

  齐先生:我于今年4月份将我的轿车卖给了王先生,车辆已经交给了王先生,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前几天王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心责任认定王先生负全责。现在受害方起诉我,认为登记的是我的名字所以我要负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翟律师:不需要,应由占有使用该车的王先生来承担责任。车辆为动产,《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在没办理过户登记但已交付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所以当你把车交付给王先生时,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占有使用该车辆的王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不用承担该责任。

  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的马涛律师。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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