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员工借单位名义认购法人股 21年后请求确权
2013年09月17日 11:31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8起单位职工以单位名义认购法人股、21年后要求确认所有权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判决支持了老周等8人要求确认股票所有权的诉请。
老周等8人原系上海九洲公司员工。1992年8月,8人通过九洲公司,以九洲公司的名义认购了中源协和公司(原系上海望春花公司)初始法人股。该股自1996年2月起,经多次托管挂账,现已转入登记结算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挂账账户”内。2007年1月22日,望春花公司发布股改方案实施公告,确认“对价股票”上市流通。老周等8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发现九洲公司账户内无上述股票,遂将九洲公司、中源协和公司、登记结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自以九洲公司名义认购的初始法人股及相应配送股归自己所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九洲公司已确认老周等员工曾购买了原望春花公司的初始法人股500股,老周等人亦证明就购买股票及此后送配股事项等已支付了相应对价,且20余年间并无其他民事主体对该部分系争股票主张权利,故可认定老周等人系前述系争股票中部分股票的实际所有权人。老周等人于1992年以九洲公司名义购买初始法人股的行为,现此种物权已为监管机构和登记机构所确认,亦不影响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故法院认为可以确认老周等人对前述系争股票中的部分享有所有权。(通讯员 潘静波 记者 刘力源)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