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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网络社会的法治化

2013年09月17日 16: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随着人类进入网络信息时代,只有积极推动网络社会的法治化建设,让法治的阳光普照网络空间,坚持依法治网、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净化网络环境,维持网络秩序,把网络真正打造成为传递“中国好声音”、“法治正能量”的平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界定了网络诽谤等网络行为罪与罚的标尺,统一了司法机关办理网络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及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标准。《解释》甫一出台,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回应,被视为我国迈向网络法治的重要一步。

  一段时间以来,从“谣翻中国”的“秦火火”到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从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到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传谣”行为屡屡发生且呈快速增长之势,有些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不仅严重危害网络信息的可信度,污染了网络环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在这一背景下,《解释》的发布和实施既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网络谣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和信心,也统一了执法标准,规范了执法行为,厘清了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的法律边界,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网络空间兼有虚拟性和公共性特征,因而网络社会不可能是纯粹意义上的虚拟社会。作为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正所谓无秩序则无自由,网络空间中的开放、自由也必须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上,也只有以秩序为基础,网民才能更充分享有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自由,网络社会才能得到良性、持续发展,信息网络技术也才能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助推器”。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快捷的同时,也为网络法治的不健全付出了沉重代价: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网络或者利用网络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网络系统的安全,扰乱了网络秩序,也影响到网民以及广大普通民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在当今社会,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之一,一些国家或出台相关法律,或采取多重措施,严厉打击这一全球“公害”。例如,美国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都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而希腊刑法中则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全的谣言,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维持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早在2000年就分别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办法》中则明确要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了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此次《解释》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明确了将传统刑法罪名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标准,从而解决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治理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当下及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应是着力研究如何推动传统法律在网络空间的延伸适用,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网络空间特色、符合网络运行规律的法律体系。

  从执法层面来看,鉴于当前我国网络违法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于依法构成犯罪的,要准确、及时地予以惩处,以遏制网络侵权犯罪蔓延的势头。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解读还是适用《解释》的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注重的仍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无过错(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者“明知”)以及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如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辱骂、恐吓他人”以及“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有偿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宜过分强调乃至夸大“网络”本身的负面作用,更没有必要由于犯罪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而将“网络”或者“网络言论”视为洪水猛兽,以避免矫枉过正。同时,还必须充分意识到,刑罚只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在运用刑法治理网络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刑罚固然不能缺位,但是更要注意不能“越位”、“错位”,不能把网民的一般过错言论或失实言论纳入刑事追究的范畴。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网络言论犯罪的案件时,要恪守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严格遵守刑法和《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切实掌握好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界限,严把证据关和程序关,避免错判误判。

  最后,但非常重要的是,要实现网络社会的法治化,仅有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广大民众的理解与支持,需要广大民众能够恪守道德底线,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懂法、守法、依法并自觉抵制各种网络不当行为。总之,随着人类进入网络信息时代,只有积极推动网络社会的法治化建设,让法治的阳光普照网络空间,坚持依法治网、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净化网络环境,维持网络秩序,把网络真正打造成为传递“中国好声音”、“法治正能量”的平台。(李玉萍)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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