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落马县官诉广州某报赢名誉权官司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原贵州三穗县副县长杨昌明诉广州某报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报在报道杨的生活作风及是否患有艾滋病时,不客观、不真实,因此判决杨昌明胜诉。
据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杨昌明名誉权案的代理律师钟远人介绍,广州某报对杨昌明染有艾滋病报道不实。该案于2012年11月8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前,杨昌明向广州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东某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发表侵权文章版面,以同样篇幅大小的文章对其发表公开致歉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还要求赔偿其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报进行新闻报道时虚假、片面、带有个人主观倾向,未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事实。无论该报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属于其审查不严,主观上有过错,且刊登行为违法。
在当今的社会观念形态下,一般大众仍认为艾滋病是最典型、最严重的性病,无法消除人们对艾滋病患者抗拒、鄙视、厌恶的普遍心理,故该报不真实的报道丑化了杨的形象,使杨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关于该报道是否造成杨名誉破损的问题,法院对此的认定不仅限于违法行为直接作用于侵害客体而使其出现损害事实,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经过社会的或者心理的作用后,是否达到损害名誉利益和精神痛苦的结果。
对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州某报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网上相关文章;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出版的该报上刊登公开声明向杨赔礼道歉(以法院审查为准);同时,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1万元。 (记者 汤利)
●新闻背景
杨昌明案始末
杨昌明系凯里市湾水镇人,是黔东南州三穗县原副县长。
1、2011年3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2011年8月15日,广州某报在其新闻调查版面以《传落马副县长染艾滋病,黔东南小城陷入恐慌——贵州省黔东南州检察院机关证实其生活淫乱,疑与30多位女性有染》为题,对其作了报道。
当天,上海某报也以《落马“艾滋”副县长供出30多名异性名单事发贵州三穗县检方证实“不止染上一种性病”,一些县里女干部遇到同事躲着走》为题进行报道。
随后凤凰台、人民网、搜狐、百度等多家媒体和网站相继转载和报道了该事件。
3、2011年9月28日,黔东南州法院在该州丹寨县公开开庭审理其受贿案。
4 、2011年11月14日,黔东南州法院判决:杨昌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款44万余元,已退缴39万余元,尚欠4万余元继续追缴。
5、2012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6、2012年10月11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昌明诉广州某报名誉权纠纷案。
7、2012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名誉权纠纷案。
8、2013年9月4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