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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管局回应“只罚款不扣分”:存在解释偏差

2013年09月17日 18:1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浙江绍兴市民向中国之声反映,身边有不少人都赶着去处理罚单,说是“只罚款不扣分”。记者在绍兴走访调查发现,确实有此现象。今天,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此事做出了回应。

  最近,不少绍兴的开车族都在谈论处理罚单可以“只罚款不扣分”,即在规定期限内,非营运车辆没有处理的罚单拿去处理,可以只罚钱,不记分。9月13日下午,记者曾以绍兴市民身份分别致电绍兴县和新昌县等交警队。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都是,确实是只罚款不扣分。

  记者:手上有罚单,光罚款不扣分?

  工作人员:恩,昨天下午开始的。今天人很多,排了很多人,你过来处理好了,驾驶证、行驶证带过来。

  记者:那扣不扣分?

  工作人员:不扣。

  9月16号在绍兴县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现场,这一说法也得到了一协警的证实。

  协警:到30号为止,你把钱交了,我们也会销掉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队长于副队长称,他们是依法处理,只罚款不记分,是因为有的交通违法行为不能确定驾驶人。

  于副队长:《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对确定不了驾驶员的,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罚。根据《交通技术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车辆驾驶人经调查不能确认的,可以对车辆管理人和所有人进行不记分处理。记不记分关键取决于驾驶员能否确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在于副队长提高的那份指导意见中写到“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计分措施,对没有处理的违法记录,按规定属于计分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予以计分。经调查,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

  对此,绍兴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宣教科金科长称,中间存在工作人员在解释上有一些偏差。

  金科长:我们前两天已经在调查了,也发现个别工作人员可能在解释上面有一些偏差,所以个别现象确实也存在。我们相关部门,包括监察室都已经在开展调查了,到时候等监察室有一个统一结果出来。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我们会按照相关纪律、法律规定,有一个态度或处理结果出来。

  今天下午,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给中国之声发来一份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要求,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立即研究处理意见并将通报全省,一是责令绍兴交警支队立即纠正这一错误做法;二是对已经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规定应当记分的予以记分;三是该局已经派出工作组赴绍兴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并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记者 刘飞)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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