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酒后欲强奸女酒友 因生理障碍未得逞仍获刑

2013年09月18日 13:32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将一起喝酒的女子骗至宾馆企图强奸,无奈有心无力,虽未得逞,但已构成强奸罪未遂。9月17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5月9日晚,张某与朋友程某及女青年曾某一起喝酒,期间程某有事中途离开。至次日凌晨2时,张某以一起喝茶为由将曾某带至市区一家宾馆房间。在房内喝茶一会儿后,张某突然将曾某按倒在沙发上,并强行脱掉曾某衣裤,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曾某反应过来后不断进行反抗,张某即施以掐脖、枕头蒙压头部等暴力手段,欲与曾某发生两性关系。不知是酒喝多了,还是其他原因,张某自身生理出现故障,无法配合其“野心”,最终致使强奸未能得逞。曾某电话叫来程某,将事发经过告诉了他,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次日上午9时,张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经查,张某于2003年8月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提前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已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张宝勤满荣)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