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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崔大爷独自去公厕 一脚踏空掉进小区下水井

2013年09月18日 14:21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崔大爷今年82岁了,住在新城区八府庄北路的一个家属区。因为条件限制,崔大爷每次都要到小区的公厕内上厕所。两年前的8月17号,他在去上厕所的路上,却不小心掉进了打开井盖的下水井里。

  那天下午2点多,崔大爷和往常一样,去小区的公厕内如厕,经过小区平房10排和11排之间时,突然脚下一空,崔大爷掉到道路中间的下水井里。崔大爷的呼救声引来了小区的居民,大家伙赶忙把他从井里救了出来,并送往市红会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崔大爷的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治疗了34天,病情才慢慢好转。

  小区内的下水井井盖为啥是打开的,而且也没有通知?面对崔大爷家人的疑问,物业办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小区10排和11排两排平房间路面上的下水井发生堵塞,一位居民打开井盖进行疏通,疏通无果后通知了小区物业。物业办的工作人员到场查验后,联系了疏通下水道的工人,可是并没有将井盖盖上,而且没有采取隔离措施,也没在下水井周围设立警示标志,这才导致崔大爷没看清楚,经过时掉进了下水井。

  崔大爷觉得,自己在小区里摔伤,物业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和物业就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一直谈不拢,崔大爷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新城区法院。

  新城区法院于日前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应及时检查和维修所管理范围内设施的正常使用。在事发下水井发生堵塞后,物业公司经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场查看,虽及时通知工人进行疏通,但在疏通的工作人员到场前,没有在下水井周围设警示标志或者派专人进行看管。因此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崔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下水井井盖打开,仍坚持通过,导致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近日,新城区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崔大爷医疗、住院等总费用的70%,即33757.07元。

  法官释疑

  物业为啥有责任?

  对于此案,主审法官上官江涛表示,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此案中,崔大爷发生坠井事故,小区物业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崔大爷已年过八十,理应有专人进行陪护,造成意外老人及其家人也负有一定责任。“有老人的家庭,特别要加强对老人的看护,让老人度过一个平安、幸福的晚年。”上官江涛说。(记者 李卓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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