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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死猪黑色产业链被斩断 查获病死猪近400头

2013年09月18日 14:56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17日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上诉案件,这是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该院审理的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2012年11月至12月间,山东省庆云县农民靖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东丽区农民刘某的平房,从事病死猪的屠宰、销售活动。其间,靖某从捡拾、收购病死猪的安徽省灵璧县农民王某处购买病死猪,雇佣庆云县农民齐某加工成肉、猪皮等,销售给他人牟利。2012年12月16日,执法部门在靖某租用的平房内,查获已屠宰的病死猪210头、待屠宰的病死猪156头,病死猪内脏62袋,在王某位于宁河县七里海镇冯庄村的暂住处,查获病死猪35头。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靖某、王某、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齐某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齐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齐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赵荣君)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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