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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争取福利第一案:申请经适房被一再驳回

2013年09月18日 16:13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因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被一再驳回,被诊断为“精神残疾三级”的杨虎决定将丰台区房管局告上法庭。此案彰显了精神残疾人士的权益困境,他们所遭受的歧视和不公应当受到更多重视

  因为极少出门,32岁的杨虎不修边幅,胡子拉茬。说话的间隙,习惯在客厅的走道间频繁地来回走动,用他自己的话说,“心里像长了草一样,静不下来。”

  除此以外,他看上去和常人并无太多区别。逻辑清晰,说话有条理,对自己曾经经历以及正在经历的一切,都能清晰描述。

  但事实上,杨虎曾因“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属于重症残疾,这是一个也许永远都无法摘除的标签。

  也正是因为这个标签,杨虎向北京市丰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被一再驳回。杨虎及其家人从未料到,当初被视为“福利”的“残疾人证”,却成为生活中无处不在的“绊脚石”。

  今年8月,杨虎将丰台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残疾人应有的社会保障,被视为“精神残疾人争取福利”的第一案。

  残疾人证的两面

  杨虎人生的变故发生在2006年12月。当时,他就读北京物资学院,因一些事情与校方发生冲突。之后,他开始出现严重的幻觉和幻听,总认为有人在跟踪他。

  无奈中,父母把杨虎送到北京市丰台区精神病防治院治疗。2008年2月,杨虎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杨虎一家将学校告上法庭,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由学校赔偿杨虎16万元。

  不过,这样的补偿显然不能改变杨虎生活的窘境。2009年9月,杨虎在街道办的帮助下取得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有了这个证件,杨虎获得了每年2000元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以及免缴医保和社保等福利。然而,更多的问题接踵而至。

  杨虎父母都是普通退休职工,一家三口原本挤在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楼房里,只有四五十平米,非常局促。在杨虎年满30周岁后,父母根据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准备为杨虎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希望给他买一套房,至少生活有个保障。”

  “在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办领表的时候,他们说精神残疾的不能申请。申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杨虎母亲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让她再次前往安定医院求助,“安定医院精神科的主任医师觉得这很荒谬,告诉我,精神病人不是无行为能力人。他还说,除了法院,任何人不能随意认定一个人是否有行为能力。”

  房管部门的“合理怀疑”

  带着这样的疑问,杨虎母亲开始到丰台区房管局上访。“丰台区房管局说很理解我们的难处,但无能为力,因为上面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他们只能执行。”

  丰台区房管局所言的“规定”,指的是2007年出台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无奈中,杨虎母亲只能前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信访,希望住建委拿出证据证明杨虎是否为无行为能力人。

  北京市住建委给出的最终信访答复是,“我委作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无直接认定申请人行为能力的法定职权。但根据信访人提供的精神残疾证书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可能直接影响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及后续配租配售合同签订的效力,故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有义务配合街道、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对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证明。”

  丰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潘瑞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丰台区房管局正是严格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执行,“我们并没有认定杨虎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对此存有疑问。”

  “相关部门的合理怀疑是合理的,不算歧视,也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一个表现。如果他不能合理表达他的意思,有时候会给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比如有些病人患病的时候把自己的财物分给别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不过,杨虎的代理律师李仁兵并不认可这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看来,如果丰台区房管局对杨虎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疑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丰台区房管局向法院提出对杨虎的鉴定申请,否则就是制度歧视和故意设置障碍。

  在多次上访无望之后,杨虎将丰台区房管局告上法庭,丰台区法院最终于8月28日正式受理此案。在李仁兵看来,这是“精神残疾人士争取福利”的第一案,或将影响深远。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管理规定,重残人员都属于“优先”配租或配售的范围。但在现实中,与肢体残疾不同的是,精神残疾的重残人员不仅得不到优先照顾,往往被政策拒之门外。

  这种情况并非个案,北京市民王俨漪也有相同际遇。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父亲王春林曾在30多年前被单位送进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近十年来一直没有发病。在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时,他也因为被怀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被丰台区房管局拒绝。王俨漪为此多次上访。

  王俨漪说,她曾经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办咨询,对方表示,可以为精神残疾人办理申请。但在丰台区情况则不一样,“丰台区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曾告诉我,丰台区出过一个内部文件,精神残疾和智障都不能申请政策保障房。”

  不过,潘瑞金否认丰台区曾发过这样的内部文件,称只是严格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廉租房实物配租方面,发生过非常多问题,绝大部分都是精神残疾的重残人员,有拿刀砍人的、有放火的、有跳楼自杀的、有往别人家泼粪的。”

  精残人的行为能力困境

  在杨虎的代理律师李仁兵看来,房管局的思维是一种“有罪推定”,背后的实质是大众、社会甚至政府部门对精神残疾人自我权利主张的误解和歧视。“长期以来的宣传,使‘精神病人’被妖魔化了,导致社会公众,甚至政府部门想当然地认为精神病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这就造成了很多制度歧视,剥夺了精神病人的民事权利。”

  在他看来,这种思维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当精神病人自我主张的权利被漠视的时候,把某个人送到精神病院就会成为家庭纷争的工具,造成很多悲剧。”

  “民事行为能力不是通过精神残疾诊断来鉴定的,要通过司法鉴定,由法院来认定,要结合从事民事行为当时的状况。”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跟疾病诊断不能画等号,甚至和病人持有的精神残疾证也不能画等号。

  根据一直致力于消除歧视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北京市登记在档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为7.1万人,其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6.3万人(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酒精依赖、严重抑郁障碍等患者有0.8万人。

  在益仁平中心工作人员吕泉看来,和肢体残疾人士相比,精神残疾人在就学、就业和各项社会福利方面遭受的歧视和不公更是令人堪忧。

  杨虎的申请遭到拒绝后,也曾求助于益仁平中心。吕泉作为该事件的负责人,选择用“行为艺术”的方式来呼吁对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在8月13日农历七夕这天,他来到丰台区房管局和丰台区残联门口,一手擎着写有“精神障碍者更需呵护”字样的白伞,一手握着蓝色妖姬玫瑰花,“伞表示遮风挡雨的呵护,玫瑰花表示关爱。”

  而对于精神残疾人所遭受的歧视和不公,谢斌表示,这是“全球性问题”:“这里面反映的不单是法律问题,单靠法律不能完全解决,还是要营造减少对精神病人偏见和歧视的社会氛围。”

  这种情况在中国更为普遍,社会公众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偏见由来已久,“有些精神病人,哪怕带着症状 ,也可以很好地适应社会。”谢斌说,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美国电影《美丽心灵》的主角,数学家约翰·福布斯·纳什,他是一位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但却因在博弈论和微分几何学领域潜心研究,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今年5月1日,历经27年立法长跑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得以实施,这部法律曾被一些社会组织寄予厚望,希望对精神障碍患者存在深刻制度性歧视的一些法规进行一次清理。

  公益法律组织深圳“衡平机构”精神法治卫生项目负责人、公益律师黄雪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精神卫生法》最大贡献是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据此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第二个贡献在于,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这对防止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滥用,做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

  而在社会领域,涉及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方面还不充分。谢斌坦言,“《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太原则性了,很多都是倡导性条款。具体到个案的时候,没有可操作性,也很难进行责任追究。”

  在谢斌看来,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是,精神病人一旦因为某些原因领了残疾证,即使将来病情出现好转,残疾证也无法撤销,给今后的生活带来无法预料的问题,“领了精神残疾证,是为了享受残疾人的福利待遇,也是社会提供给他的一个保障。但领了这个残疾证以后,在今后的就业和其他民事权利保障方面又会遇到障碍。”

  “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谢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精神疾病患者在申领残疾人证的时候一定要慎重,“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残疾人证一旦领取就无法撤销,将会伴随终生。” ★本刊记者/闵杰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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