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僭越道德或陷“空有条文没有实效”状态
赵树坤在《法制日报》撰文指出,“泛立法主义”,是指对社会各种问题的求解都愿意诉诸于立法。它表面看似乎是重视立法和法律,实质上却对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有所弊害。
首先,“泛立法主义”对法律缺乏审慎对待、科学钻研的态度。法律条文生成容易,但是若要纸上的法真正有力量,立法必须有雄厚的道德基础支撑,必须立足于“以社会为基础”。只有在社会秩序发展进程中,社会对某一事项提出“应当规制”的需求,且需要国家强制力介入时,纳入立法考量才可能是恰当的。相应的,该法律文本也才会有坚实的实施基础。故有人说“法之理在法外”。而“泛立法主义”追求“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却不看重研判法律发展规律。没有审慎发现的“理”所支撑的立法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其次,“泛立法主义”事事动辄求助立法,不注意界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功能差异,容易使法律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法律并非万能,在诸多方面,并非社会提出了“应当”的要求,有了“理”的支持,法律就应该照单全收,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一旦法律僭越道德、习俗等领域,替代其对社会进行规范,就可能陷入“空有条文没有实效”的状态。
最后,“泛立法主义”因为缺少审慎和节制,常将立法看成一锤子买卖,只要其摇旗呐喊的法律出台了,目标即宣告实现。“泛立法主义”事事呼吁立法,却既不关注对立法前的既有法律文本材料下苦功夫进行细致分析,以避免重复立法、草率立法;也不注重在立法出台后及时跟进,客观全面地进行立法后评估分析。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可以发现,一些法律出台后“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