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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弄丢贵重货物 合同免责条款未必有效

2013年09月23日 10:4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在线律师:纪元玲(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先生:我们公司7月份通过快递给客户发了一批货,价值3万元,快递费是70块钱。然而直到8月份客户还没有收到货物,我们向快递公司查询才知道这批货丢失了。我们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说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我们公司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给我们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只愿意赔我们350块钱,这和我们的损失差距太大,我们不能接受。我们仔细看了一下快递单,的确有相应的免责声明,但是和其他条款字体一样,没有明显标注出来。请问我们能不能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我们的损失?

  纪律师:如果证据充分,可起诉索赔。首先你有义务证明你邮寄的物品的内容以及价值。对于快递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你的叙述,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即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当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综合以上,在能够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你可以起诉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

  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梁会萍律师。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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