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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空巢老人死亡呼唤立法刚性

2013年09月23日 11: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中秋节本是阖家团圆的日子,但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揪心的事:9月18日晚,一对空巢老夫妇被发现死在了出租屋里,遗体已经腐烂发臭。

  空巢老人或独居老人在家中死亡多日以后才被发现的事情,时有发生。2013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老城区桂花街一老式居民楼7楼,散发出阵阵臭味,62岁的独居老人周婆婆在屋里去世了。据法医鉴定,老人是9天前死亡的。2012年9月,生活在长沙梓园路红旗小区58岁的独居老人金小华,被邻居发现死在家中。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步迫近,空巢老人或独居老人逐步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据统计,在我国1.67亿60岁以上老人中,空巢老人占了一半。

  面对着这种空巢老人或独居老人增多的现象,2012年12月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采取了两种应对措施:一方面,继续规定了子女在物质上的赡养义务,子女“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前所未有地规定了精神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物质赡养方面,虽然也有一些不孝子女不愿意对父母进行物质赡养,但总体上还算是差强人意,对那些不愿意赡养父母的子女,老人们可以求助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相应的维权手段。但是,精神赡养就不容乐观了。有媒体报道称,在上海,今年子女前往本市各养老院探望老人的比例虽有明显提高,但新增加的“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施行两个多月来,对老人和子女们影响并不大,许多子女和老人甚至还不知有这条法律规定,而子女们常来探望的依然常来,不常来的依旧不常来。而发生在洛阳市瀍河区的空巢老夫妇死亡的事件,更证明“常回家看看”成了一纸空文,这对夫妇有三个儿子,但是“老大一直没出现过,老三在外地成了家,只有老二有时会来这里看望老人。”

  精神赡养有时比物质赡养更重要,“常回家看看”是给钱、给物代替不了的。许多“空巢老人”在心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不安、孤独、失落、抑郁等情绪,这些心理上的问题,并不是子女给予物质就能解决的,他们需要子女的精神抚慰,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然而,他们仍然无法依靠法律来帮助自己实现意愿,因为“常回家看看”虽然入法,却没有规定谁来监督执行“常回家看看”,也没有赋予有关组织强制的权力,更没有规定不“常回家看看”的结果。

  在我看来,对于“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条文,总体上要靠子女自觉来执行,而且,这种道德上的义务、亲情上的事情,法律也不宜干涉过深。但是,为了让这一条文更能发挥作用,不妨增加一些强制规定。比如,子女长期不“常回家看看”而老人提出要求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有义务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导致严重后果的,例如造成空巢老人死亡的,法律应当对子女进行相应的惩戒。(杨涛)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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