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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疑罪从无”首先是文化现象

2013年09月23日 11: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疑罪从无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或引领社会文化,但不能彻底抛开我们现有的社会文化。如果说疑罪从无在现实中很艰难的话,其艰难就在于我们的文化基础

  9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陈新平送达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新平无罪”。湖南“南县教师校园杀妻”先后经历6次审理,最终改判无罪。此前陈新平曾3次被判有罪,并被羁押5年。

  陈新平案如此结果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一个冤案,但是对司法机关来讲其实这是一个“疑案”。从记者的采访中我们可以看到,审判长认为确实有证据指向陈新平,但是这些证据并非是直接的证据,而且没有形成证据链,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法院对证据的要求更高,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新平有罪,所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判决陈新平无罪。

  “疑罪从无”这四个字从来没有被直接写入过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但它却是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刑诉法的一些条款均对其有所体现。从司法机关这么多年来对它的执行情况看,疑罪从无与其说是一条司法原则不如说是一种文化现象。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对疑罪问题走的是一条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而曲折的道路。之所以说这条道路艰难曲折,就是因为“疑罪从无”本身是社会文化的产物,移植一种制度容易,而移植一种文化很难。

  疑罪从无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人类法律的有限性;二是自然法律的无限性。

  首先是我们的文化承不承认人类法律的有限性?“法治不是人类最好的选择,但却是最不坏的选择”。从理性的角度来讲,人必须承认人类法律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缘于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法官既然是一个人,就永远有他能力达不到的地方,承认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承认即使是法官也无权对疑案作出有罪判决,同时任何人也无权要求法官对疑案作出有罪判决,纵然是受害人家属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他的文章中写到,“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这是司法的谦抑,这种谦抑体现的是对权利的尊重。

  其次是我们的文化承不承认自然法律的无限性?这里的自然法律根据东西方文化的区别可以解释为天理或者上帝的审判。很多人之所以愿意接受有罪者可以逃脱人类法律的惩罚,是因为他们相信有罪者逃脱不了自然法律的惩罚,这就是一个法律无法解释,只有文化才能解释的社会心理问题。疑罪之所以被称为疑罪,终究是因为有人坚信其有罪,有人怀疑其有罪,这种心理障碍是长期以来“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要消除这种心理障碍,靠人类的法律不行,只能靠社会文化。

  行文至此,我们不能不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看似强大,但它终究是社会正义与世道人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一个社会文化失守、道德失范,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蜂拥而至的时候,我们可以呼唤法律重典治乱,甚至“泛刑罚主义”也会受到一些人的青睐,但是所谓的“重典”其实只能解一时之需,就像麻醉剂可以让人暂时忘了疼痛,但是消除不了根本的病灶一样,重构符合现代文明和法治理念的社会文化才能为司法构筑起一道防波堤。司法是元帅,不能把它当先锋用,凡事让司法冲在前面,不但司法难胜其任,而且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再回到陈新平的案子上来,陈新平不幸中的万幸是,受害人家属并没有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一些案件之所以司法机关最后不得不疑罪从有、从轻,与受害人家属的巨大压力分不开。受害人家属的纠缠反映了当下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缺失。疑罪从无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或引领社会文化,但不能彻底抛开我们现有的社会文化。如果说疑罪从无在现实中很艰难的话,其艰难就在于我们的文化基础。(烨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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