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坠沟致1死30伤 一受伤乘客索赔百万
客车坠沟致1死30伤
2010年6月17日6时20分,王琦驾驶一辆大客车,载44人从临高往海口方向沿着南海大道西延线由西向东行至海口市南海大道西延线15km+200m处,碰撞到路面处的水泥块,客车冲出路面掉进水利沟里,造成乘客郑玉龙当场死亡、王琦及李成建等共30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于2010年7月14日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王琦未确保安全行驶、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行驶;中铁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路面设置水泥,妨碍了车辆正常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最终认定,王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中铁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成建等30人无事故责任。
一受伤乘客索赔百万
事故发生当日,李成建被送到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急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至2010年7月28日李成建出院,共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81536.29元。此次出院后,李成建又多次回到该院住院治疗,花去了大笔医药费。
2012年5月15日,经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成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据了解,肇事车辆驾驶大客车的所有人是海南海汽运输临高分公司,王琦在执行该公司的客运业务中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此外,2010年1月4日,海南海汽运输临高分公司以被保险人身份在天安保险海南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日。然而,李成建因赔偿问题与各方当事人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诉求海南海汽运输公司临高分公司、海南海汽运输公司、中铁公司、天安保险海南省分公司连带赔偿李成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06万余元。
判多家涉案公司赔偿
龙华法院一审认定,王琦未确保安全行驶、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中铁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路面设置水泥,妨碍了车辆正常行驶,同样违反了该法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鉴于王琦与中铁公司的过错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并致李成建受伤致残,根据《民法通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2010年7月1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该院确定王琦承担事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中铁公司承担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琦是在执行海南海汽运输临高分公司客运业务中致李成建损害,海南海汽运输临高分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海南海汽运输临高分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海南海汽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此外,天安保险海南省分公司应代海南海汽运输公司向李成建赔付100000元。
综上,龙华法院判决海南海汽运输公司向李成建赔偿555572元;天安保险海南分公司代海南海汽运输公司向李成建赔付100000元;中铁公司向李成建赔偿429526元。
宣判后,海南海汽运输公司不服龙华法院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8月15日,海口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施工方应担责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本案中王琦未确保安全行驶、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中铁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路面设置水泥,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妨碍了车辆正常行驶,同样违反了该法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因被保险人投保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记者 谈星余 特约记者 钟文渊 通讯员 符晓玮/文 陈元才/图)